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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238.49万!青岛公积金行政执法惠及241名职工

2019-10-31 15:54 作者:李倍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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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10月31日讯 (记者 李倍)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而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今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王玉成做客“网络在线问政”时介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了一支专业执法队伍,并在各区市派出机构设立了执法受理窗口,直接受理职工维权投诉。今年前三个季度,中心共立案执法356件,为241名职工追缴住房公积金238.49万元。

公积金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单位须为试用期员工缴纳公积金

公积金能否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员工,公司是否应为试用期员工缴纳公积金等成为此次访谈的热点问题。对此,王玉成介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因此,单位不能将住房公积金以工资形式直接发放给职工,应依法按时、足额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即使单位和职工作出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有关约定,但因与法律、法规相违背,所以并不能免除单位和职工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同时,单位和职工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于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单位也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已为241名职工追缴住房公积金238.49万元

王玉成在此次访谈中表示,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青岛市依法有效落实,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不断提升各项业务管理水平的基础上,还建立了一支专业执法队伍,并在各区市派出机构设立了执法受理窗口,直接受理职工维权投诉,对侵害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今年前三个季度,中心共立案执法356件,为241名职工追缴住房公积金238.49万元。

如果职工发现单位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可以到单位所在辖区的管理处行政执法业务窗口进行现场举报,或拨打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客户服务热线12329进行投诉举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也会依法履行职责,积极督导各行各业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引导群众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广大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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