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12月20日讯(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今天,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中院2019年减刑、假释工作情况,发布减刑、假释、收监十大典型案例。据悉,青岛中院辖区内有青岛监狱和北墅监狱2所监狱,截止到2019年11月底,共审结减刑、假释案件2436件。
今年以来,青岛中院积极探索假释制度运用,大力推动智慧化平台建设,确保减刑、假释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始终严格裁判标准,从严把握“三类犯罪”的办理条件。对于考核积分虽符合条件,但未达到“确有悔改表现”或“没有再犯罪危险的”,依法坚决不予办理减刑或假释。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类犯罪,从严把握“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2019年,依法对5起涉黑案件不予减刑,或调整减刑幅度。2019年,青岛中院假释适用率位于全国前列,案件收监率远低于全国比例。
2019年,青岛中院对具备远程视频开庭条件的案件,一律远程视频开庭,实现全程留痕、全程录音录像。
发布会发布了十大案例,包括因多次违反监规,悔改表现较差,依法不予假释案例;因吸毒成瘾,有再涉毒犯罪危险,依法不予假释案例;因两次暴力犯罪,有再犯罪危险,依法不予假释案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犯,因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依法不予减刑案例;犯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因不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依法不予减刑案例;社会危害性大的团伙犯罪骨干分子,减刑依法从严案例;因多次涉毒品犯罪,情节严重,减刑依法从严案例;因确有能力而不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减刑依法从严案例;因法定从严情形较多,减刑依法从严案例;因假释考验期内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依法撤销假释收监案例等。
青岛中院减刑、假释工作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对罪犯富某不予假释案
——对多次违反监规,悔改表现较差的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富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2014年5月各减刑一年;2016年4月减刑五个月。已执行刑期十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富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该犯多次违反监规,不能认为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不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假释意见。青岛中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富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5次;罚金35000元全部缴纳。另查明,该犯2012年8月因打架受记过处分一次,2017年1月因打架受警告处分一次;2017年10月因与其他罪犯为琐事争执、推搡被扣考核分135分;2018年2月因不服从管理被扣考核分70分。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富某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该犯在服刑期间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监规,悔改表现较差,且该犯在抢劫犯罪中结伙拦截和抢劫驾驶小客车和电动车的人员4次,在盗窃犯罪中结伙盗窃小客车3次共3辆,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综合评估,认为该犯假释后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富某不予假释。
【案例2】
对罪犯刘某不予假释案
——对吸毒成瘾,有再犯罪危险的涉毒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刘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二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刘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2次;服刑期间缴纳罚金1万元。另查明,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曾三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一次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一次被责令强制戒毒二年。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鉴于其吸毒成瘾,对毒品依赖性较大,假释后有再次涉毒犯罪的危险。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不予假释。
【案例3】
对罪犯杨某某不予假释案
——对两次暴力犯罪,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杨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交付执行后,于服刑期间减刑三个月。2019年3月经再审改判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执行刑期七年二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7次;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全部缴纳。另查明,该犯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规定,但该犯2004年因犯抢劫罪受到刑事处罚后不思悔改,又入户抢劫,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假释后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杨某某不予假释。
【案例4】
对罪犯丁某某不予减刑案
——对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罪犯依法不予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丁某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经营罪、组织卖淫罪,于2011年11月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七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五个月。青岛中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丁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5次;罚金已缴纳8万元。另查明,该犯考核期间狱内月平均消费较高。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丁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其狱内消费明显高于监狱平均水平,却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依法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丁某某不予减刑。
【案例5】
对罪犯林某不予减刑案
——对不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的金融诈骗犯罪罪犯依法不予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林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7年5月16日减刑八个月。已执行刑期五年。
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5次;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另查明,该犯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64万元,判决前退赔6万元,尚有58万元未退赔;服刑期间月平均消费较高。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林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狱内消费明显高于监狱平均水平,却不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依法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林某不予减刑。
【案例6】
对罪犯刘某某减刑从严案
——对社会危害性大的团伙犯罪骨干分子减刑依法从严
(一)基本案情
罪犯刘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6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现已执行刑期五年。
执行机关以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5次。另查明,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未履行且不能证实无履行能力。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参与多起非法拘禁犯罪、诈骗犯罪、敲诈勒索犯罪、寻衅滋事犯罪,且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性和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对其办理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把握。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某减刑五个月。
【案例7】
对罪犯韩某减刑从严案
——对情节严重的毒品再犯罪犯减刑依法从严
(一)基本案情
罪犯韩某,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已执行刑期四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韩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青岛中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10次;罚金七千元未缴纳。另查明,2002年至2012年期间,该犯因犯贩卖毒品,被四次处以刑罚,系毒品再犯、累犯。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韩某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确有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有四次贩卖毒品犯罪前科,且系毒品再犯,累犯。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其办理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把握。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韩某减刑五个月。
【案例8】
对罪犯李某某减刑从严案
——对确有能力而不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罪犯减刑依法从严
(一)基本案情
罪犯李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10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6年9月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1月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1年7月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月减刑二年,2016年12月减刑一年二个月。已实际执行刑期十二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八个月。青岛中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5次。另查明,本案受害人家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李某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6632元。李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民事赔偿义务,且未提供无履行能力的证据。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因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赔偿义务,对其办理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把握。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某减刑六个月。
【案例9】
对罪犯李某某减刑从严案
——对法定从严情形较多的罪犯减刑依法从严
(一)基本案情
罪犯李某某,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于2015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7483.86元,不得假释。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7年7月28日减刑三个月。已执行刑期四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六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主观危害大,且数罪并罚、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有犯罪前科且系累犯,建议对其减刑从严把握。青岛中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奖励5次。
另查明,该犯于2004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次犯罪系累犯,其中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财产性判项全部未履行,且不能证实无履行能力。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除有二次犯罪前科外,还有累犯,因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等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的多种法定情形。综合考察其犯罪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对其减刑时应依法从严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某减刑五个月。
【案例10】
对罪犯薛某某撤销假释收监案
——假释考验期内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依法撤销假释收监
(一)基本案情
罪犯薛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假币罪,于2010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8月5日被送交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0月28日假释,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假释考验期限至2019年6月29日。
2019年6月12日,司法行政机关以罪犯薛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有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为由,建议本院对其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青岛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薛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于2017年4月23日伙同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于2018年11月6日在家中吸食毒品,因此被公安机关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和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二)裁判结果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薛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据《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某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零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