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和12月27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分别对王呈寅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和栾康等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公开宣判。
一、王呈寅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崂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呈寅自2015年11月至2018年7月间在没有贷款资质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刘晶、秦帅组织被告人张鲁兴、陈传杰、郭林等人,以青岛众佰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名义招揽客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考察费、辛苦费、保证金”等虚假理由骗取多名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制造资金给付凭证或证据,通过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滋扰等手段,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犯罪,形成了以王呈寅为首要分子,以刘晶、秦帅为重要成员,以张鲁兴、陈传杰、郭林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实施诈骗犯罪3次,诈骗数额105.4196万元;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次,敲诈勒索数额30.1万元。
崂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呈寅、秦帅、刘晶、张鲁兴、陈传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呈寅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秦帅、刘晶、张鲁兴数额巨大,被告人陈传杰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呈寅、秦帅、张鲁兴、陈传杰、郭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王呈寅、秦帅、张鲁兴、陈传杰依法应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刘晶、郭林依法应予惩处。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王呈寅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他5名被告人判处九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六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二、栾康等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崂山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栾康租赁本市崂山区株洲路96号依山伴城小区一处房屋,以成立“青岛金麟投资有限公司”为名,先后纠集被告人张勇、曲震等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通过虚增借款金额、肆意认定违约等手段,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犯罪,其中被告人栾康、张勇等人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还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了以被告人栾康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张勇、曲震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3次;实施诈骗犯罪13次,诈骗数额146 100元;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次,敲诈勒索数额80 000元。
崂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栾康、张勇伙同他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栾康、曲震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栾康、张勇、曲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栾康数额巨大,被告人张勇、曲震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栾康、张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和“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栾康、张勇、曲震依法应数罪并罚。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栾康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勇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被告人曲震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