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发布征求意见稿: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投资可纳入固定资产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为促进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缓解停车难问题,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青岛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供给应坚持分类分区差异化和土地集约利用原则,优先满足居住基本停车需求,适度满足商业停车需求。
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细则》中提到,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实行申报管理,由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或其委托单一市场主体作为申报主体。属于政府投资的,由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申报。
鼓励充分利用棚改、企业搬迁腾空的零星地块、边角地块以及拆违、环境综合整治释放的空间、具备条件的施工竖(斜)井和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优先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申报需取得土地权属方同意。在住宅区自有用地范围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作为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在社区村集体用地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除设备基础外不涉及土建工程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利用已建地下空间加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且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的,原则上按特种设备类申报;建筑类停车设施,其报建手续按建设项目相关规定执行。设置地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原则上按建筑类申报。
项目竣工后,申报主体应当向区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停车设备使用登记,停车设备方可投入使用。申报主体可向项目所在区停车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申领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
《细则》还提到,按建筑物类报建的停车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提速办理,并采用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的方式,提高审批效率。鼓励申报主体实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设备监造管理,对项目所需设备在制造和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
鼓励在满足充电及安全的前提下安装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充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投资可纳入固定资产
《细则》提到,新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入使用前,须将停车设施运行数据实时接入市级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鼓励社会投资的既有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将停车设施运行数据实时接入市级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
属于经营性停车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分别向行政审批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商事主体登记以及停车场经营许可等手续。在经营权年限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及监督管理,按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投资可以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依据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设备使用年限计提折旧。鼓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运营单位投保公共责任险。
据悉,该《细则》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参照执行。
(记者 王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