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岛政务网
青岛新闻网3月27日讯(记者 陈志伟)告官能见官、出庭又出声。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司法局发布 《关于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出声、出解、出治的实施意见 》,旨在加强行政机关应诉能力建设,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实现“出庭、出声、出解、出治”的目标。
不得出现“告官不见官”问题
根据规定需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庭审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出庭应诉率达到100%,不得出现“告官不见官”问题。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其他案件可以由行政机关副职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不得出现"出庭不出声"、"答非所问"等现象
行政机关负责人充分做好应诉各项准备工作,不得出现“出庭不出声”“答非所问”“问多答少”等现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充分了解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和观点,向法庭说明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考量因素,并就案件的事实问题、法律适用和程序问题积极发表意见。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参加庭审时,应当服从审判长指挥,尊重司法礼仪,带头遵守法庭纪律和出庭应诉规则,维护法治权威。
全过程参与 最大限度提高解决行政争议成功率
行政机关负责人全程参与行政诉讼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通过讲方法、想办法、出解法,最大限度提高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成功率。
庭审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全面了解案情、认真研究案件、查找纠纷产生根源的基础上,确定解决行政争议方案,依托法院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努力将纠纷解决在开庭审理之前。
庭审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答辩,既要积极回应当事人的质疑,也要耐心做好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政策法律依据、证据以及程序的解释工作,更要依法主动配合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力争在案件审理中解决行政争议。
庭审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对诉讼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主动纠错,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对行政机关胜诉案件,会同法院继续做好对行政相对人的释法说理工作,确保案结事了。
防止出现“有权就任性”问题
通过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全流程再造,推动行政机关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用权,坚决防止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有权就任性”问题,有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