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保补助标准
1.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
2.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398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312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05元。
二、低保办理基本条件
1.持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
三、低保办理流程
(一)核对。办理社会救助业务的相关申请人持“身份证”,到所属社区工作站填写《社会救助诚信告知书》、《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自愿接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青岛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等相关信息的核对。
(二)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审核。社区工作站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核查工作并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审核公示,审核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入审批程序。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社区工作站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四)审批。街道办事处全面审查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从批准之日次月开始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不符合办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一)虽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财产状况、实际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拥有或经常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低档摩托车、非经营性农用拖拉机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
(三)家中拥有高价收藏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具有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8倍的。
(四)家庭成员在高收费中小学(含幼儿园)自费择校就读的;在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等高收费专业就学的;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或旅游的。
(五)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8倍的家庭。金融资产认定标准根据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量,依据基础值适度调节:
1人户,按基础值增加20%;
2人户,按基础值计算;
3人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10%;
4至5人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20%;
6人及以上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30%。
(六)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人均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3倍的。
非因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或购买房屋的。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日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七)拒不签订《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的。
(八)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
(九)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认定材料的。
(十)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十一)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而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十二)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者应先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三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十三)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十四)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十五)区(市)民政部门根据有关程序认定的申请家庭的赡养义务人完全有能力保障其基本生活的。
(十六)区(市)民政部门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五、咨询电话
1.各街道办事处
八大峡街道办事处:82662972云南路街道办事处:82624889
中山路街道办事处:82886110江苏路街道办事处:82791057
八大关街道办事处:83886220湛山街道办事处:68888086
香港中街道办事处:66776855八大湖街道办事处:85763615
金湖路街道办事处:85775632金门路街道办事处:85872704
珠海路街道办事处:85872232
2、市南区民政局
社会救助科:88729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