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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提高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住院和门诊大病最高15万

2021-01-23 05:30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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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记者从青岛市医保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岛今年将原7类救助对象合并为4类,并适当调整提高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其中,在保持“特困等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救助没有限额的基础上,将其他困难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救助封顶线统一调整为15万元。

日前,青岛市医疗保障部门于2021年1日1日起施行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据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刘林瑞介绍,根据《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以及民政部门实施社会救助的相关政策,此次政策修订在原有救助范围不减少的情况下,将原有7类救助对象合并为4类:保留“特困人员”类别,将“社会散居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两类人员纳入医疗救助;保留“低保家庭成员”类别;设置“低收入家庭成员”类别;设置“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类别。

结合往年救助支出的运行数据,以及困难居民对门诊医疗、住院医疗、护理需求等方面的不同需要,青岛市提高困难居民个人自负门诊医疗费救助待遇。将“特困等人员”救助比例由原90%提高至100%,“低保家庭成员”按90%救助保持不变,将“低收入家庭成员”新纳入门诊救助,救助80%。并将救助限额由原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640元。

同时,扩大长期护理保险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本次修订维持原救助限额5000元不变,增加长期护理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生活照料费的救助,同时增加了“低收入家庭成员”享受护理救助,救助比例为80%,并对“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救助比例由原80%分别提高至100%和90%。

此外,还提高了困难居民个人自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救助标准。在保持“特困等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救助没有限额的基础上,将其他困难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救助封顶线统一调整为15万元。原来“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非青岛户籍外来务工人员”“非青岛户籍在校大学生”四类人员,享受医疗救助的门槛较高。本次修订将上述四类人员合并为“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并将原3万元的起付门槛调整为2万元,即申请前6个月个人自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80%比例予以救助,让更多因疾病导致临时性困难的家庭得到更多的保障。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高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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