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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公安:对不配合管控措施、隐瞒接触史及行动轨迹等违法犯罪进行严厉打击

2021-01-25 13:35 来源: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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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月25日讯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日前,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发布《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对于不配合管控措施、拒不配合或隐瞒接触史及行动轨迹等违法犯罪进行严厉打击。(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贾臻)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

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现通告如下:

一、广大市民应减少不必要出行和聚集,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如必须前往,应按疫情防控要求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报备,返回城阳后主动报告并配合进行隔离管控。隐瞒不报或不配合管控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凡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进入或返回城阳人员,以及从事冷链食品、进口货物搬卸、隔离场所服务等相关工作的进入或返回城阳人员,应按疫情防控要求提前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报备个人身份、行程、健康状况和抵达的方式、日期等;进入城阳后要主动配合进行核酸检测和医学隔离观察等措施。对拒不配合或隐瞒接触史及行动轨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及同轨迹的,应按疫情防控要求主动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报告,配合进行核酸检测、医学隔离观察和流行病学调查等措施。对拒不配合或隐瞒接触史及行动轨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和与二者有密切接触史、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其他重点人员,都要接受卫生防疫部门依法采取的检疫或集中定点隔离、治疗措施,拒绝接受或不配合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的人员,拒绝隔离治疗,擅自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较大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所有单位应按疫情防控要求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发现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往来以及从事冷链食品、进口货物搬卸、隔离场所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要立即向所在社区报告,配合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隐瞒不报或不配合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原则上不举办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商业庆典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的,以及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对进口货物(包括冷链、非冷链)的购进、装卸、运输、贮存、销售及使用等各个环节,应严格落实报备、消杀、检测等相关疫情防控措施。未按要求落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谎报、篡改核酸检测报告数据,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故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以及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危害防疫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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