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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青岛10区市发布通知 过年期间来返青岛须提前这样做

2021-01-26 05:40 来源: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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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平度疫情处置工作指挥部发布最新消息↓ ↓ ↓

截至1月25日7时,平度市累计摸排密接者98人,前四轮核酸检测均已完成,结果均为阴性;

累计摸排次密接者430人,均已实行集中隔离观察,前四轮核酸检测均已完成,结果均为阴性。

与此同时,25日下午

崂山区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通知,

倡议居民尽可能留在工作地过年,

如必须返乡,须提前3天报备。↓↓↓

崂山区倡导非必要尽量不返乡,如无极特殊情况且条件允许建议居民留在原地过春节,以微信、网络等形式与家人“隔屏团聚”。倘若有特殊原因确需返乡的人员,请持有出发地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提前72小时向家乡所在街道、社区(村)报备。

来崂返乡人员需要报备以下内容:来崂返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在崂山具体住址、出发地点、出发时间、出行方式、途经的重点省份、城市和预计到达时间(车次、航班信息)。

来崂返乡后,须自觉遵守属地疫情防控政策,积极配合社区(村)做好信息摸排登记和健康监测工作,如果涉嫌故意隐瞒境外和域外旅居史、新冠肺炎病例接触史,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拒绝应接受医学检测和隔离等防护措施,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截至目前,

青岛各区市相继发布通告↓↓↓

须知!春节期间来返青岛 这些事情先了解

此外,

城阳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

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

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有奖举报工作,

最高奖励200元!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阳区疫情防控工作,构建联防联控、群防群控严密防线,及时堵塞疫情防控漏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城阳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有奖举报工作。

❖其中,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入境人员和21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违反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相关规定的,由各街道负责核查,核查属实的奖励200元。

❖食品销售者未实行进口冷链食品专柜销售、专人销售,与其他食品混存混卖,未在专柜显著位置公示该批次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二维码的,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核查,核查属实的奖励100元。

❖药店未按要求对购买退热、咳嗽药品的人员进行登记、上报的,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核查,核查属实的奖励50元。

❖农贸市场未在入口处设置体温检测点,未安排专人负责健康码查验、体温检测的,未阻止未佩戴口罩顾客进入的,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核查,核查属实的奖励50元。

❖未设置发热哨点诊室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违规接诊发热病人的,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核查,核查属实的奖励100元。

❖大型商场、超市未在入口处设置体温检测点,未安排专人负责健康码查验、体温检测的,未阻止未佩戴口罩顾客进入的,由区商务局负责核查,核查属实的奖励50元。

日前,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发布

《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对于不配合管控措施、

拒不配合或隐瞒

接触史及行动轨迹等

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为全力做好城阳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现通告如下:

一、广大市民应减少不必要出行和聚集,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如必须前往,应按疫情防控要求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报备,返回城阳后主动报告并配合进行隔离管控。隐瞒不报或不配合管控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凡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进入或返回城阳人员,以及从事冷链食品、进口货物搬卸、隔离场所服务等相关工作的进入或返回城阳人员,应按疫情防控要求提前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报备个人身份、行程、健康状况和抵达的方式、日期等;进入城阳后要主动配合进行核酸检测和医学隔离观察等措施。对拒不配合或隐瞒接触史及行动轨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及同轨迹的,应按疫情防控要求主动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报告,配合进行核酸检测、医学隔离观察和流行病学调查等措施。对拒不配合或隐瞒接触史及行动轨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和与二者有密切接触史、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其他重点人员,都要接受卫生防疫部门依法采取的检疫或集中定点隔离、治疗措施,拒绝接受或不配合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的人员,拒绝隔离治疗,擅自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较大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所有单位应按疫情防控要求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发现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往来以及从事冷链食品、进口货物搬卸、隔离场所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要立即向所在社区报告,配合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隐瞒不报或不配合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原则上不举办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商业庆典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的,以及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对进口货物(包括冷链、非冷链)的购进、装卸、运输、贮存、销售及使用等各个环节,应严格落实报备、消杀、检测等相关疫情防控措施。未按要求落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谎报、篡改核酸检测报告数据,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故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以及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危害防疫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来源 观海新闻记者 贾臻 张晋 马英歌 霍璟祎 通讯员 胡声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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