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额标准的通知
鲁政发〔2023〕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财预〔2022〕1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全省统筹、效益优先、税负稳定”的原则,现就调整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平阴县、胶州市、沂源县、利津县、栖霞市、临朐县、泗水县、肥城市、荣成市、莒县、沂南县、禹城市、无棣县、成武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见附件)执行。
二、在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镇区域)、平阴县、胶州市、沂源县、枣庄市台儿庄区、利津县、栖霞市、临朐县、泗水县、肥城市、荣成市、莒县、沂南县、禹城市、聊城市茌平区、无棣县、成武县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对改革试点区域内“亩产效益”评价A类(优先发展类)、B类(支持发展类)、C类(提升发展类)、D类(限制发展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分别按照相应税额标准的50%、60%、80%、100%执行;高新技术企业、未纳入“亩产效益”评价的企业分别按照相应税额标准的50%、80%执行。
三、以上税额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所在市要尽快完善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