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8月23日讯 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必须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健全新型举国体制,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8月23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这是该法规自2011年实施以来,首次进行全面修订,将为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共十章七十一条,包括总则、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科技创新、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科技创新人才、科技金融、区域创新与开放合作、科技创新保障、附则等部分。《条例》围绕构建全过程创新生态链,聚焦重点环节谋篇布局。一方面,作为地方性法规,对国家、省相关立法予以细化补充,发挥好实施性、补充性功能;另一方面,立足青岛科技创新实践,以立法推动“补短板、锻长板、增新板”,营造促进科技创新的法治环境。《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助推青岛加快建设国际化创新型城市。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青岛市科创资源丰富、创新能力突出,拥有1个国家实验室、3个国创中心、29所高校及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今年以来,青岛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立足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科研条件,加强专题研究谋划,出台系列政策措施,全市科技创新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条例》进一步明确科技创新体系原则,细化各方面制度保障。《条例》提出,坚持党对科技事业的全面领导,体现“四个面向”的战略要求,构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贯通融合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机构为支撑、社会资本为补充的科技创新投入体系,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同时,明确本市建立完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营造敢为人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氛围,保障各类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
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近年来,以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为代表的科技企业梯队不断壮大,为青岛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了核心动力。围绕切实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条例》规定,本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立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全流程培育服务机制。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攻关。鼓励一线职工技术创新、发明创造,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明确发挥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示范引领作用,加大研发投入,完善对国企科技创新考核评价机制,解决国企创新动力不足等问题。
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科技创新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产业创新是新质生产力的主要载体。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是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必由之路。
《条例》聚焦重点领域,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围绕产业布局发展,《条例》提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
围绕强化创新源头供给,《条例》规定,统筹规划、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超算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轨道交通装备等重点产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入,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立足青岛特色资源禀赋,《条例》提出,发挥海洋科研优势,强化海洋科技源头创新,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引领和支撑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海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基础条件建设,促进海洋领域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化、协同化发展。
突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释放创新驱动效能。《条例》第三章围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作出系统全面的制度设计。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概念验证、投产前试验或试生产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所需应用场景建设,推动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的场景化应用。发挥政府采购首台(套)创新产品导向作用。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支持设置专职技术转移创新岗位并给予激励,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支撑。
《条例》还对科研机构、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转化收益管理以及保障科研人员获得转化报酬和奖励、职称评审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明确,鼓励和引导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企业使用。
激发科技创新人才活力潜力
人才是科技创新的核心要素。《条例》强化人才“引育留用”,围绕加强科技人才支撑提出多项举措。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和实施人才发展规划,完善人才培养、发现、引进机制,并明确规定政府应当统筹人才发展政策,对本土人才和引进人才实施一体支持。加大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力度,明确在科技项目承担、专家遴选、表彰奖励等方面向青年科技人才倾斜。加强科技项目经理人等科技服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采取柔性引进等措施,引进急需紧缺科技创新人才。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完善科技创新人才服务制度,建立一站式人才服务平台,为科技创新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便利高效服务。
优化平台载体建设,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以本市科技创新实践为基础,《条例》对于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协同创新与开放合作、科技金融保障等作出了规定。
平台载体建设方面,规定鼓励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国家实验室服务保障机制,推进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基础研究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建设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载体,支持创办科技产业园、大学科技园、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
协同创新与开放合作方面,规定推动建立青岛都市圈协同创新体系,支持高新区多园区优势互补、特色化发展,推动国际科技合作,支持“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建设,发挥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技术转移中心平台作用。
科技金融保障方面,创设“科技金融”专章,构建科技金融保障体系,《条例》规定发挥财政性科技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明确“拨改投”等财政性科技资金的使用方式,鼓励创新金融产品,建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作用,拓宽融资渠道,建立政策信息沟通机制,提高科技金融服务效率。
此外,《条例》还对知识产权保护、科学普及、科技统计、财政性科技资金绩效管理、科技伦理、科研诚信、科技创新免责等保障措施作出规定。(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刘佳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