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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女子乘车因路面不平颠簸受伤 获赔20余万元

2018-09-08 10:42 来源: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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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路面不平发生颠簸导致受伤六旬女子获赔20余万元)

本报讯 六旬女子刘某乘客车去探望朋友,因路面不平发生颠簸而受伤。

刘某起诉客运公司和保险公司,索赔各项损失21万余元。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保险公司被判赔偿19万余元,客运公司被判赔偿1万元。

六旬女子乘客车去看朋友 路面不平发生颠簸受伤

2017年9月10日,年过六旬的女子刘某乘坐沈阳天兴客运有限公司客车前往蒲河去探望朋友,坐在大巴车最后一排,快要抵达目的地的时候,由于路面不平,发生颠簸,导致刘某受伤,被120急救车送往沈阳市骨科医院救治。

经诊断,刘某为腰椎第三节骨折,住院治疗38天。出院医嘱:卧床、加强护理、加强营养、全休贰个月。

2018年6月,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腰3椎体压缩粉碎性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

经查,案涉车辆的所有人为沈阳市天兴客运有限公司,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017年11月,刘某将客运公司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客运公司不同意赔付 保险公司同意对合法损失赔偿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客运公司辩称,营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道路客运人承运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每人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金75万元。刘某各项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客运公司不承担费用。另外,客运公司怀疑刘某腰部本有旧伤,不是本次事故造成的,因此客运公司不同意赔付。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每人每次50万元,公司同意对员工合理合法损失进行赔偿,事故发生在2017年9月,护理费同意按居民服务业107元标准计算住院38天。营养费每天30元赔偿15天半流失,伤残赔偿金同意按2017年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不在保险条款赔偿范围内,交通费请法院酌定,后续医疗费及后续护理费因本次伤者已做完伤残鉴定,视为治疗终结,所以后续费用不同意赔偿,出院后护理费不同赔偿,没有相应医嘱及相应依赖护理的鉴定,诉讼法不同意赔偿。

保险公司赔偿19万余元 客运公司赔偿1万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客运公司驾驶员驾驶运营车辆理应对路况信息合理把握,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由于驾驶不当造成原告身体损伤,侵害了其健康权,客运公司应当对其雇员在执行职务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客运公司为肇事车辆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在承保险赔偿范围内向刘某支付赔偿金,保险赔偿限额之外及不足部分由客运公司承担。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万余元;客运公司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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