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1日,平汝高速公路上,一辆小车在雨中失控撞向高速公路的护栏,一名年轻的女子从车窗被甩出,就在这时,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因避让不及碾了上去,该女子不幸身亡。
近日,浏阳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小车司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撞人的司机仅与该小车司机一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女子被甩车外遭碾压身亡
2017年5月21日,刘某租赁了平途公司的小轿车,搭乘朋友邓某甲等人到株洲市某公园玩。下午4点42分左右,刘某等人驾车沿平汝高速公路返回,不料,至平汝高速公路96千米+455米处时,因刘某雨天仍驾车高速行驶,导致车辆失控,与高速公路波形护栏相撞,邓某甲被从车内抛出,摔在对向车道。就在此时,姚某驾驶重型半挂车从对向车道经过,因避让不及,将邓某甲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刘某拨打了110、120。
事故车车速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小轿车在事故发生时车速约107千米/小时至112千米/小时;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车速在78千米/小时至87千米/小时。
2017年6月12日,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长沙支队江背大队认定,刘某在雨天驾车未降低速度行驶,未注意安全行驶,是造成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某遇紧急情况,未确保安全行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避让不及发生交通事故,是造成发生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
事后,浏阳检察院以刘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邓某甲的家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刘某、姚某、姚某所在的物流公司、刘某租车的租赁公司诉至浏阳法院,索赔77万余元。
开车的好友被判交通肇事罪
浏阳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刘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拨打了报警电话、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接受处理,应视为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原告方女儿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由被告人刘某和姚某按照各自所负的责任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律师说法
未安全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
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智慧表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最高法审理交通肇事案件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小轿车司机未安全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并导致同乘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虽然死者系货车司机撞击身亡,但系前车突发事故,避让不及,负事故次要责任,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