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刚结婚就出轨,并生下女儿。直到离婚后,男方才知道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并通过亲子鉴定确认事实。但女方称,男方早就知道女儿不是他亲生的……近日,市二中法院判定女方有过错,要赔给男方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2年8月23日,小军与晓晓(均为化名)登记结婚,2013年7月17日晓晓生下女儿苒苒(化名)。2015年4月30日,小军与晓晓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苒苒由晓晓抚养,小军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离婚后,小军陆续给付抚养费1万元,并为苒苒购买了商业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等。
无意中,小军听旁人说苒苒不是他亲生的,将信将疑之际,决定做一个亲子鉴定。2017年2月16日,鉴定意见出来了:依据现有资料和 DNA分析结果,排除小军为苒苒的生物学父亲。
据此,小军起诉至法院,要求前妻赔偿精神损失费并返还已经给付的抚养费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晓晓在婚后违反夫妻应相互忠实的原则,所生女儿非小军亲生子女,给小军带来了较大精神伤害,小军要求晓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小军主张金额过高,法院酌情认定2万元,并判决晓晓返还小军给付的抚养费等。对此,晓晓表示不服,向市二中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晓晓与小军登记结婚、生育女儿,总时长328天,晓晓上诉称小军婚前就已知道小孩不是其亲生女儿。根据该陈述,晓晓的孕期应超过328天。无论晓晓的孕期是医学上计算的280天还是比328天还多的天数,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小军知道苒苒不是小军的亲生女儿。
因晓晓未告知小军苒苒不是他的亲生女儿,其主观上有过错,该过错行为造成小军抚养苒苒三年多,给小军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致使小军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晓晓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判判决晓晓赔偿小军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无不当。
因小军对苒苒无法定的抚养义务,所以,对抚养苒苒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小军有权要求晓晓予以返还。
因二审中查明小军将账户中准备给苒苒的抚养费取走,二审法院对晓晓应返还的抚养费进行了调整,其余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婚内出轨生女有过错
要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承办法官介绍,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晓晓是否应给付小军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相互负有忠实义务。夫妻忠实义务的应有之义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有婚外性行为。该规定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如果夫妻一方与他人发生婚外不正当性行为,并生育子女,该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也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此种行为较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其过错程度更为严重,该行为既非传统道德所倡导,更非法律所允许。
本案中,晓晓采用隐瞒、欺骗手段使小军相信苒苒为亲生女儿,并抚养多年。晓晓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财产权利,同时也使小军遭受精神痛苦、名誉受损、人格评价降低。参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晓晓作为过错方,给无过错方小军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且侵犯其人格尊严权,小军可以要求晓晓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的另一焦点在于晓晓是否应承担返还小军支付的小孩有关费用。无过错方一方对子女已履行抚养义务的,过错方应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对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应予返还。
经过鉴定,苒苒非小军的亲生女儿,双方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故小军对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晓晓应当赔偿小军的抚养费支出和其他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