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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红一审被判死刑 法院:奸尸不构成强奸罪

来源:新京报 作者:周清树 2015-02-10 08:36:38 字号:A- A+

赵志红一审被判死刑 法院:奸尸不构成强奸罪

    2月9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呼市中院”)一审判决赵志红死刑,并认定其是“4·9女尸案”的真凶。法院对赵志红提出的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辩解不予采纳。

    呼市中院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并罚,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同时,判决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

    这起发生于1996年4月9日的案件,在当年即已宣布“破案”。报案者、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62天后,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2014年12月15日,经过再审,内蒙古高院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12月16日,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对曾供述自己是呼格案“真凶”的赵志红追加起诉。

    今年1月5日,该案在呼市中院开审,历经三天。庭审中,赵志红始终承认“4·9女尸案”是自己所为。

    赵志红当庭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强奸13名妇女、幼女,情节恶劣

    呼市中院一审审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

    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13名,抢劫财物价值31400元,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

    呼市中院认为,赵志红故意杀人后奸淫尸体或强奸妇女后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共致10人死亡,还多次强奸妇女、幼女,情节恶劣。

    多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或拦路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和盗窃罪。

    但检察机关指控赵志红盗窃金戒指一枚的证据不足,该起事实不予认定,另有3起指控中的部分罪名不能成立。

    盗窃金戒指案,是公诉机关指控赵志红的22起案件中,唯一未被法院认定的案件。

    据判决书,对赵志红提出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辩解,法庭认为赵志红虽然主动坦白多起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案件,但与公安机关掌握的属同种性质罪行,不构成自首、立功。

    呼市中院认为,赵志红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4起命案受害人家属提起民事诉讼

    赵志红的辩护律师谢飞、张瑞军透露,赵志红犯下的10起命案中,有4起命案的受害人家属提起民事诉讼。

    昨日上午,有3位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家属到庭。赵志红被带入法庭时,坐在公诉人后面的3位家属一直注视着他,直到其就座。

    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夫妇也旁听了法庭宣判。尚爱云表示,他们想知道“4·9女尸案”到底是不是赵志红所为。

    “听到判决后,心里的石头就落地了。”呼格吉勒图的父母说。

    二人表示,接下来将关注“呼格吉勒图案”的追责。

    李三仁介绍,1月20日上午,他和妻子前往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递交了关于“4·9女尸案”的举报控告材料。

    其控告举报对象为呼格错案中的公、检、法办案人员。

    李三仁说,接到举报材料后的1月28日,检察院3位工作人员来到家里,表示对举报非常重视,“对相关人员的追责案件正在办理中。”

    身穿蓝色羽绒服的赵志红,在宣判过程中一直非常平静。对于是否上诉,赵志红犹豫了一会后说: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3位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家属,也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昨日晚间,赵志红的父亲通过电视新闻看到了赵志红及其判决信息,“我们不管他了,也不会去看他。”

    但挂断电话前,他的父亲两次问记者,“你知道什么时候执行死刑吗?”

    详解“4·9女尸案”

    【案发经过】

    据判决书:1996年4月9日20时许,赵志红从呼和浩特市新城宾馆北墙外工地下班回家,途经原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家属区,到附近公共厕所方便。

    他听见女厕所内有人走动的声音,即进入女厕所内,与正往外走的杨某某相遇(杨某某系被害人,女,殁年25岁),赵志红上前用双手猛掐杨某某颈部,致杨某某死亡后,将杨某某尸体担在隔墙上奸尸。

    【律师辩护观点】

    据赵志红律师提供的《关于“4·9案”的辩护意见》:该案只有赵志红口供证明系其所为,律师认为赵志红供述疑点众多,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足,赵志红对案件信息的描述有可能来源于其他渠道。请求法院依法做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证据】

    据判决书,公诉机关共出示了8项证据,包括报案材料及报案人证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现场勘查摄影记录、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大量证人证言、赵志红的供述以及赵志红指认现场的录像,且指认的地点与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的案发地点一致。

    法院认为,该起案件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赵志红到案后主动供述上述事实,指认作案现场,且当庭予以供认,足以认定。

    【赵志红态度】

    据赵志红辩护律师谢飞、张瑞军介绍:庭审前和庭审过程中,赵志红一直承认此案是他所为。

    【法院一审认定】

    据判决书:呼市中院认为,赵志红始终供认该起事实,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指认现场录像等证据在案佐证,供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但是,赵志红故意杀死被害人后奸尸,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强奸罪。(记者 周清树 实习生 李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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