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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个别议员公然辱国后 全国人大作出罕见举动

2016-11-06 10:09 作者:政知道 责任编辑:莫非 来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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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

    这次会议有项议程引起了政知道的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荣顺作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的说明,介绍该条款立法含义和所包含的法律原则。

    这第一百零四条的内容是: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这一举动已被众多媒体解读为:人大罕见的“主动释法”。这也是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中国以来,全国人大第五次对香港基本法做出解释。

    两名香港议员引发的公愤

    不少媒体直言,全国人大上述举动,与最近闹到满城风雨、引发全球华人愤怒的“辱国议员”宣誓风波相关。

    10月12日,候任议员梁颂恒及游蕙祯在立法会宣誓时,公然打出港独标语,还在宣誓时将China(中国)读成当年日军侵华时所用的辱华字眼。

    此举引发香港特区政府和多数市民十分不满。

    10月1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梁君彦裁定,包括梁颂恒、游蕙祯在内的5名在立法会宣誓时“辱国”的立法会议员宣誓无效,但准许五人重新宣誓。据《环球时报》报道,不少香港团体和个人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要求宣布取消游、梁等人议员资格。特首和港府律政司紧急向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复核,要求禁止梁、游等人再宣誓。

    本月1日早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指出,两名候任议员宣誓时和宣誓后的言行引起极坏的影响。他说,不排除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来处理宣誓问题。此次人大主动释法,不少媒体称“众望所归”。

    《人民日报》还发布了相关的评论文章直言,当前,香港社会对宣誓规定的理解存在争议,立法会的正常运作因“宣誓事件”受到极大干扰。问题的核心是,凡分裂国家、推行“港独”的人,直接违反宪法、基本法和香港有关法律,没有资格参选和担任基本法规定的公职。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对基本法第104条作出解释,一锤定音,亮明法律的红线,对遏制“港独”、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威、维护香港的法治和社会政治稳定,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什么是人大释法?

    《人民日报》对人大释法是这么解释的:

    全国人大行使“解释法律权”,对地方因为法律知识不足和其他特别原因(纷争、诉讼不清)而进行定调。因为香港的司法独立,是按照基本法由中央授权,香港法院解释基本法的权力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是这么规定的:

    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香港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

    换句话说,涉及到国家主权和中央和特区关系等政治权力的重大问题上,香港法院对于有关案件的终审判决前必须提请人大常委会对于有关条款进行解释,以解释作为准则。

    那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什么情况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不妨再来翻翻法条,《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说,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前四次释法是什么情况?

    政知道搜寻资料发现,此次释法是香港回归后全国人大第五次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进行解释。此前,1999年6月、2004年4月、2005年4月以及2011年8月,针对香港这一“小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曾4次释法。

    但背景和内容各不相同。

    1999年6月第一次释法,聚焦香港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在港居留权问题。

    当年5月20日,时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向国务院提交报告称,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当年1月29日就“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权案件”所作的判决,扩大了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获得香港居留权的范围,并认为这些子女无须经内地有关机关批准,即可进入香港特区定居,这一判决内容与香港特区政府对基本法有关条款的理解不同,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2004年4月人大主动释法,聚焦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从时任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的话中我们可窥得当时释法的背景,“近一个时期以来,香港社会围绕政治体制发展问题展开了讨论,在讨论中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有关规定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影响到特区政府有关工作的进行。”

    说白了,香港政改问题在当时引人关注,自2003年7月以来,在香港政制讨论争论不断当中,有一种声音要把这场政制发展的讨论扭向偏离于基本法的方向。在这样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得不作出这次解释。时任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说,“

    可以说不到万不得已,人大不会出手。”

    第二次释法后仅隔1年,人大第三次释法,聚焦行政长官的缺位与产生。当时的起因是董建华辞职,引发香港社会内部关于行政长官任期问题的争论。

    距离最近的一次释法,是在2011年8月,起因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审理一起与刚果民主共和国有关的案件时,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应适用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问题。

    解释有什么效力?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已经启动法律解释程序,将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作出权威性解释。

    据香港大公网消息,在全国人大即将释法的消息传出后,梁颂恒、游蕙祯见记者后仍毫无悔意,在脸书上写明“开战了”的梁颂恒还扬言,他们会支持所有针对释法的行动,以“有原则、无底线”的方式行动,不排除任何方式的抗争。

    2004年4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讲话时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一部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凌驾于特区法律之上的地位,也就是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构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

    需要指出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基本法有关规定作出的法律解释,与基本法具有同等的效力,各方面都必须遵守和执行。”

    资料|人民网 新华网 环球时报 大公网 光明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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