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某玲、彭某生、严某玉、彭某明、廖某荣5人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十六年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220万元不等。
案件详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玲利用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征地补偿款等事务的过程中,单独或者伙同他人贪污公款191万元,数额巨大,单独或者伙同他人挪用公款2485.3155万元,数额巨大,收受他人贿赂19万元,数额较大,在从事村集体事务的过程中,伙同他人侵占集体财产25万元,数额较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彭某生利用村干部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征地补偿款等事务的过程中,单独或者伙同他人贪污公款143.84万元,数额巨大,伙同他人挪用公款2465.3155万元,数额巨大,在从事村集体事务的过程中,侵占集体财产193.413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严某玉利用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征地补偿款等事务的过程中,伙同他人挪用公款2385.3155万元,数额巨大,在从事村集体事务的过程中,伙同他人侵占集体财产2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彭某明(村小组长)伙同他人(村干部)挪用公款12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廖某荣利用村干部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征地补偿款等事务的过程中,伙同他人贪污公款36万元,数额巨大,在从事村集体事务的过程中,伙同他人侵占集体财产2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应数罪并罚。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在贪污的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作用相当,不作主从犯区分;在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玲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参与的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职务侵占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参与的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廖某荣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可认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严某玉、彭某明、廖某荣在接受办案机关调查时,均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均可认定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荣能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宁都县法院李飚、廖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