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9时,由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山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刘士合涉嫌受贿犯罪一案,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士合先后利用担任邹平县委书记、菏泽市副市长、市长、莱芜市委书记、东营市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等单位或个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职务调整、项目招投标、政策资金扶持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30个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589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士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依法进行了讯问,并以多媒体形式,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告人刘士合的讯问笔录及亲笔供词、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在案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证实了起诉指控刘士合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士合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
检察机关公诉意见指出,刘士合从一名教师逐步走上领导岗位,除了自身的努力外,更离不开党组织的关心和培养。本应初心不改、廉洁奉公、许党报国,但由于思想、道德滑坡,无视党纪国法,利欲熏心,在贪欲面前迷失自我,成了活生生的反面教材。刘士合多次接受企业主的请托,利用自己的权力为他们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最终导致落马受审。刘士合在主政地方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这种收受贿赂买官卖官的行为严重败坏地方政治生态,危害十分严重。
刘士合在最后陈述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坚决不上诉。
11时50分,庭审结束。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刘士合履历
刘士合,男,汉族,1955年,山东沾化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1971年3月参加工作,198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曾任邹平县委书记、滨州市委常委、菏泽市委常委等职。
2007年3月任菏泽市委副书记,
2008年7月任菏泽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1年12月任莱芜市委书记,
2013年7月任东营市委书记,
2015年1月不再担任东营市委书记,
2017年2月任山东省十二届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
2018年3月退休。
2018年6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