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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修改“痛经假”引热议 官方:提升女职工幸福感

2019-04-11 15:15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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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修改“痛经假”引热议 官方表示更加提升女职工幸福感

中新网西宁4月11日电(孙睿)“青海修改《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以提升女职工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进一步激发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青海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敏11日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说。

资料图:市民手举“关爱女性健康”等字样牌子,呼吁大家关爱女性。 周毅 摄

4月8日下午,一则“青海修改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经期不能坚持劳动可给予公假”的消息冲上微博热搜榜。由此,“该不该有‘痛经假’”这一话题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在称赞其“人性化”、“女性福利”的同时,也有不少网友质疑“女性就业压力会更大。”、“缺乏操作性”。

中新网记者梳理发现,此前明确规定了“痛经假”的山东、浙江、安徽、天津、江苏、陕西等十多个省市每次出台都伴随着争议和讨论。有观点表示,这个假落地困难,女性职工也会因为担心公司不满,实际中难以开口请假。

4月3日,青海省政府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其中第一条便是将《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坚持劳动的,给予公假一至两天。”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经期不能坚持劳动可给予公假”这项办法在青海早已有之。自1991年起施行《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中第七条提到:“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部门证明,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医疗部门出具证明应公正负责。”而近期青海省政府将《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坚持劳动的,给予公假一至二天。”也就是说,此次青海省政府删去了“医疗部门证明”部分。

除此之外,除了修改第七条第二款之外,青海省政府还将旧版《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给予正常产假九十天。”

而这一条也删去了“医疗部门证明”部分,其在旧版办法中的表述为: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按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给予正常产假九十天。

刘敏表示,青海省政府对《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这是青海省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重要举措,为女职工‘四期’保护提供更加人性化的制度保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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