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答:为加强铁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落实《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铁路旅客车票实名购买、查验要求,交通运输部于2014年出台了原《办法》。原《办法》施行以来,对保障铁路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客运输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实名制管理提出了新要求;近年来,随着铁路的快速发展,电子车票全面实施,自动实名售票、取票、检票、验票等新设备和人脸识别等新技术逐步投入应用,车票实名制管理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亟需修订完善原《办法》,并与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相衔接。
二、新修订的《办法》主要有哪几方面的变化?
答:此次修订《办法》,是国家铁路局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满足铁路旅客运输高质量发展的实际行动;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衔接《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铁路旅客运输安全、便利旅客出行的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一)调整车票实名制管理范围。在原《办法》对快速及以上等级旅客列车和相关车站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进一步明确所有铁路旅客列车和车站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同时,对部分不属于长途客运的公益性“慢火车”、市域(郊)列车、城际列车及相关车站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专门规定。
(二)细化车票实名购买要求。一是明确购买车票以及办理补票、取票、改签、退票等业务时应当提供乘车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件信息。二是明确通过互联网、电话、自动售票机、人工售票窗口等方式购票时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增强可操作性。三是明确旅客丢失实名制车票后的挂失补办程序。
(三)完善车票实名查验规定。一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乘车人及其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旅客应当配合;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开设人工实名查验通道,为老年人、证件无法自动识读、需要使用无障碍通道和其他需要帮助的旅客提供必要的服务。三是明确在旅客列车上的实名查验要求。四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义务和相关防护措施要求。
(四)增加法律责任的内容。一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止扰乱车票实名制管理秩序的行为。二是对铁路运输企业不落实车票实名制管理要求的,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进行处理;对泄露旅客个人信息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三是明确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情形的责任。
三、新修订的《办法》调整了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的范围,出于哪些考虑?
答:原《办法》明确,“快速及以上等级旅客列车和相关车站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儿童票除外。”近年来,随着铁路的快速发展,电子车票已实现全覆盖,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早已超出原《办法》规定范围。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明确,长途客运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2022年11月3日,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发布,明确实行车票实名制的,儿童优惠票以年龄作为购票标准,将儿童旅客也纳入车票实名制管理范围。
为此,在总结近年来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将实名制管理范围调整为所有铁路旅客列车和车站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鉴于部分不属于长途客运的公益性“慢火车”、市域(郊)列车、城际列车及相关车站受设施设备、环境条件等影响,如北京地区的S1、S2、S5、S6等市郊线路,上海地区的金山线,以及服务于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非长途公益性“慢火车”,确实暂不具备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条件,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提前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待上述旅客列车和车站具备车票实名制管理条件后,逐步推动铁路旅客列车和车站全部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
四、新修订的《办法》明确了车票实名制管理的有效身份证件,出于哪些考虑?
答:原《办法》将车票实名制管理所需的有效身份证件具体种类授权由铁路运输企业向社会公布,主要考虑当时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工作刚刚起步,有效身份证件可能会有较大变化,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近年来,随着铁路的快速发展,铁路运输市场环境发了较大变化,铁路运输企业除国铁集团外,还有一大批地方铁路公司。为了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进一步推进不同铁路运输企业间有效身份证件的互联互通,方便旅客顺利出行,我们在总结近年来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参考民航、道路、水路等交通行业的做法,在新修订的《办法》中分人工售票窗口、互联网、电话、自动售票机4种购票渠道明确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具体为:
1.在人工售票窗口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海员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乘车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护照,外国人出入境证。
外国人因证件到期、遗失、损毁等原因正在办理证件补换发的,可以使用公安机关出具的外国人签证证件受理回执、护照报失证明,或者各国驻华使领馆签发的临时性国际旅行证件,该临时性国际旅行证件应当附具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证件。
2.通过互联网、电话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护照。
3.通过自动售票机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五、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便利旅客出行方面,新修订的《办法》有哪些制度安排?
答:一是推进不同铁路运输企业间有效身份证件的互联互通,在新修订的《办法》中分人工售票窗口、互联网、电话、自动售票机4种购票渠道明确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种类。二是明确车站要设人工实名查验通道,为老年人、证件无法自动识读、需要使用无障碍通道和其他需要帮助的旅客提供必要的服务。三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要为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提供咨询服务,并鼓励铁路运输企业通过互联网、自助办证设备等方式为旅客办理临时乘车身份证明提供便利。四是鼓励铁路运输企业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积极开展有效身份证件线上核验,推广使用自助实名查验设备,为旅客提供无接触式查验服务,提高通行效率。五是明确部分不属于长途客运的公益性“慢火车”、市域(郊)列车、城际列车及相关车站受设施设备、环境条件等影响,暂不具备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条件的,可以由铁路运输企业提前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
六、新修订的《办法》在加强旅客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之一就是旅客个人信息保护,旅客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国家铁路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铁路运输领域旅客个人信息保护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为此,我们进一步细化完善了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义务和相关防护措施要求,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车票实名制管理所获得的旅客身份、购票、乘车等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同时,要求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旅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旅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等情况时,铁路运输企业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七、新修订的《办法》增设了法律责任条款,出于哪些考虑?
答: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明确,未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旅客提供服务,以及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的,由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新修订的《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结合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实际制定,由铁路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明确,铁路运输企业未提供车票实名制管理必要的场地、作业条件,以及车票查验和身份证件识读等设备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以上条款都是为了督促铁路运输企业严格落实车票实名制管理要求,为旅客出行创造安全的运输环境。
新修订的《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发生殴打、辱骂车票实名制管理人员,冲闯、堵塞实名查验通道、相关场地,破坏、损毁、占用相关设施设备、系统等等扰乱车票实名制管理工作秩序、妨碍车票实名制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铁路运输企业要予以制止,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这一条款为维护车票实名制管理良好的运输秩序,确保旅客顺畅出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八、新修订的《办法》将于何时正式实施?如何保障落实落地?
答:新修订的《办法》已于2022年11月18日正式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铁路局将组织对新修订的《办法》进行专题宣贯培训,并围绕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票实名购买、查验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铁路运输企业严格落实新修订的《办法》,确保顺利实施。
附: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客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铁路旅客车票(以下简称车票)实名购买、查验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票实名购买,是指购票人凭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购买车票,铁路运输企业凭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销售车票,并记录旅客身份信息和购票信息的行为;车票实名查验,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对实行车票实名购买的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乘车人及其有效身份证件进行一致性核对,并记录旅客乘车信息的行为。
车票实名购买和实名查验统称车票实名制管理。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铁路旅客列车和车站应当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
不属于长途客运的公益性“慢火车”、市域(郊)列车、城际列车和相关车站根据实际情况暂不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开展车票实名制管理工作,在企业网站、车站服务场所内公告车票实名制管理规定,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车票实名制管理提供必要的场地、作业条件,以及车票查验、身份证件识读等设备;积极推进管理和技术创新,通过互联网、电话、自动售票机、人工售票窗口等方式提供实名售票服务,逐步配备自助检票、查验等设备,为旅客实名购票、乘车提供便利。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车票实名制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掌握车票实名制管理技能。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售票、检票、验票等车票实名制管理相关设施设备、系统的管理,完善系统功能,确保设施设备、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满足车票实名制管理工作需求。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结合车票实名制管理实际,针对客流高峰、设备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措施,定期实施应急演练。
第三章 车票实名购买
第十一条购买车票以及办理补票、取票、改签、退票等业务时,应当提供乘车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件信息。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外公告在人工售票窗口、互联网、电话等渠道办理各项业务所需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件信息。
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件信息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办理上述业务。
第十二条在人工售票窗口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海员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乘车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护照,外国人出入境证。
外国人因证件到期、遗失、损毁等原因正在办理证件补换发的,可以使用公安机关出具的外国人签证证件受理回执、护照报失证明,或者各国驻华使领馆签发的临时性国际旅行证件,该临时性国际旅行证件应当附具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证件。
第十三条通过互联网、电话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护照。
通过自动售票机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购票旅客出具实名制车票,车票应当载明旅客身份识别信息。
旅客持有纸质车票的,应当妥善保管,保持票面整洁,便于接受实名查验。
第十五条旅客遗失实名制车票的,铁路运输企业经核实旅客身份信息及购票信息后,应当免费为旅客挂失补办车票。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提供咨询服务,为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乘车身份证明提供场所及必要办公条件。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配合有关部门通过互联网、自助办证设备等方式为旅客办理临时乘车身份证明提供便利。
第四章 车票实名查验
第十七条旅客应当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实施车票实名查验,在检票、验票、乘车时出示车票和本人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乘车人及其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对拒不提供本人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经车票实名查验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旅客发送量确定车站实名查验通道的开放数量。车站应当设有人工实名查验通道,为老年人、证件无法自动识读、需要使用无障碍通道和其他需要帮助的旅客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十九条鼓励铁路运输企业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积极开展有效身份证件线上核验,推广使用自助实名查验设备,为旅客提供无接触式查验服务,提高通行效率。
第二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经车票实名查验的旅客与未经车票实名查验的旅客分区隔离。旅客临时离开经车票实名查验的活动区域,返回时应当重新接受实名查验。
第二十一条对已经在车站查验车票、身份信息的旅客,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在旅客列车上进行必要的实名查验。
旅客在乘降所登乘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旅客列车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旅客列车上进行车票实名制管理。
旅客应当接受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列车上进行的车票实名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车票实名制管理所获得的旅客身份、购票、乘车等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旅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旅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等情况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认真妥善处理有关车票实名制管理的投诉举报,对铁路运输企业落实车票实名制管理制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铁路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发生殴打、辱骂车票实名制管理人员,冲闯、堵塞实名查验通道、相关场地,破坏、损毁、占用相关设施设备、系统等扰乱车票实名制管理工作秩序、妨碍车票实名制管理人员正常工作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未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造成旅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非法处理旅客个人信息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未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旅客提供进站乘车服务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对车票实名制管理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等安全防范工作。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未提供车票实名制管理必要的场地、作业条件,以及车票查验和身份证件识读等设备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车票实名制管理规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铁路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实名制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14年12月8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0号公布的《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