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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网络侵权重在保护人身权利

2014-10-14 18:06 责任编辑:朗拿度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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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度就信息网络发布司法解释。这部10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等问题。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为各级法院的审判提供更明确的适用规则,也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上具有一定的创造意义。

    虚拟的网络为我们拓展了自由的空间,同时也暗藏着彼此伤害的社会风险。近年来,因为网络信息发布、使用的失范,在权利主体之间造成一些冲突和侵权。就这类新型网络侵权案件,司法机关在侵权责任法的框架内,进行更有针对性的规则细化,乃是司法救济权利的本职所在。

    这部司法解释最重要的伸张在于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网络首先是个信息平台,网络时代也是一个公民信息权利的时代。虽然在法理上公民信息权利早已成为共识,但立法并没有明确个人信息权利及其范围。坊间反复呼吁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阙如至今,也让信息侵权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有调查表明,在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使用的受害者中,仅有4%左右的人进行过投诉或提起过诉讼。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相关罪名,也无法取代民事司法对于被侵权人的保护。

    立足于现有立法的缺失,最高院司法解释首次将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它个人信息,列为受司法保护的个人信息范围。这不仅对于司法实践保护被侵权人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对于未来加强个人信息权利立法也具有探路价值。尤其是诸如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等信息的司法保护,无疑伸张了原有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的权利范畴。

    “人肉”和“转发”,虽然在网络反腐、推进公共事件良性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任何行为本身都具有一定的边界,公民行使权利自由的边界就是不妨碍他人的权利自由。法治型的公民,对于“人肉”有风险、“转发”须谨慎当有基本的认知。因而司法解释明确了判定“转发”责任的三大标准: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侵害人身权的明显程度,以及信息的修改程度。这三大标准强化了转发人的责任,尤其是对于转载者修改信息的行为,特别强调了“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这对追求“语不惊人死不休”的“标题党”而言,当是一个法治的警诫。

    总之,作为一部侵权纠纷的民事司法解释,有效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才是最大的归宿。需要提醒的是,在保护人身权利的司法实践中,尚需追求平衡、中和与准确,对司法解释中诸多存在自由裁量空间的规则,当本着司法解释的本意去精当体会、良好执行。

    (作者系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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