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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网络侵权是依法治国在互联网领域的具体化

2014-10-17 17:12 作者:蒋正翔 责任编辑:朗拿度 来源:光明网-理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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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0日正式施行。全文19条,首次划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涉及网络平台规避责任,有偿删帖,网络水军等多方面。就此,光明网记者采访了国家行政学院政府法治咨询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杨伟东教授。

    杨伟东指出,近年来,互联网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规范和规则的约束,互联网也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规定》是我国规范互联网行为的重要举措,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互联网的第三个司法解释,适用范围是一般的民事权益。针对互联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最高法和最高检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三个司法解释共同形成了有关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对于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杨伟东认为,从内容而言,《规定》有几点需要引起我们特别注意。首先,《规定》对网络供应商和用户之间的关系、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作了明确规定。针对谁当被告,也就是起诉谁的问题,规定双方可以当共同被告,一方被起诉时,可以要求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第二,自媒体时代,转发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甚至会承担刑事责任。责任的判定会根据具体过错、危害的程度,以及可能出现情形来进行。第三,雇佣、组织的网络水军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时,组织者和帮助者都要承担责任。雇佣者和被雇佣人的合同、协议,法律不予认定其有效性。第四,人肉搜索时,用户和网站都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在信息当中泄露了他人情况,比如家庭住址、病情、收入等,除非是当事人同意或者免责的情况,用户和网站都要承担责任。这样的搜索和发布即使是随意的,也是有底线的,不能随意地发布这些,即使信息是真实的,也要受到限制。第五,网购中的恶意差评,损害经营主体的社会评价,也要承担责任。因而,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

    网购中的恶意差评如何界定呢?杨伟东认为,《规定》目前还是笼统的,并不具体。一般用户根据自己的判断给予差评,很难构成责任。但如果购买一次,却多次甚至是雇佣别人给予差评,可能就会承担相应责任。他强调,每个个案的情形是不一样的,这种模糊情况会在个案的处理当中不断明晰。

    杨伟东表示,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规定》的出台是网络法治化的重大进步。近两年来,国家加强了对互联网本身的治理。通过对具体个案的解释,能够使网络秩序网络规则尽快建立起来。《规定》明晰了网络当中侵犯他人的民事权益需要承担的责任,无论是网站还是其他相关人员,都要受这个规则约束,使得大家对自己行为有一个更明确的标准。从整体来看,这是我们依法治国在这个领域当中的具体化,是在网络秩序中迈出的重要一步。

    人肉搜索的规定是否会影响群众对反腐参与呢?杨伟东解释说,人肉搜索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有一定限制。《规定》并没有限制个人利用互联网监督官员。但同时,我们不能为达到别的目的而逾越界限。所以,这次就明确提到,人肉搜索是有底线的,不能借反腐之名把别人个人信息(甚至家庭乃至更广的范围)随意发布。但如果自然人同意公开,或者为了促进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在必要的范围内开,或者科研机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从事学术活动,那么,互连网使用者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需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杨伟东最后强调,《规定》的出台虽然将个人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限定在一定范围,但并不影响个人参与反腐的效果,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制止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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