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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公布!山东省政府确定今年144项立法项目

2019-04-14 08:38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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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山东省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对外公布。今年省政府立法计划项目总计144项,其中地方性法规89项,省政府规章55项,内容涵盖财政经济、教科文卫、城建环保等类别。

山东省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确定省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重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统一,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地方立法特色,提高立法质量,以良法促发展,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实现“两个走在前列、一个全面开创”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围绕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紧紧围绕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海洋强省、三大攻坚战、军民融合、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区域协调发展、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八大战略布局,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贴近中心工作的立法项目以及实践证明已经成熟的改革经验和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地方立法,通过立法形式推动制度创新,巩固改革成果,破解发展瓶颈。

二、严把立法质量关,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坚持科学立项、精准立法,对改革发展急需的立法项目,依照法定程序,尽快论证起草,为重大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对不适应改革发展的法规规章,及时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或废止,切实增强立法的及时性、有效性。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工作,增强调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提高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度,拓宽社会各方参与立法的途径,健全完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三、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立法创新和地方特色

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本着缺什么补什么,需什么立什么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立法空间大、灵活性大、针对性强、集合性强的优势,按照中央精神、上位法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结合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打破陈旧思维模式,改变固化工作方式,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立法特色,确保有效解决当前我省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实现立良法保善治促发展的目标。

四、切实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对违法或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清理。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好规章、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提高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按照衔接联动机制要求,加强与省委、省人大备案审查机构的协同配合,确保备案审查“全覆盖”“无死角”,将全部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项目目录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 (89项)

(一)年内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13项)

1.山东省乡镇工作条例

起草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

2.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起草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

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

起草单位:省司法厅

4.山东省人才工作条例

起草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起草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6.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起草单位:山东海事局

7.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起草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8.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起草单位:省民政厅

9.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起草单位:省教育厅

10.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起草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11.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修改)

起草单位:省民族宗教委

1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修改)

起草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13.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修改)

起草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二)条件成熟时争取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37项)

1.山东省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起草单位:烟台市政府威海市政府

2.山东省城乡垃圾处理条例

起草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

起草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4.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起草单位:省司法厅

5.山东省律师工作条例

起草单位:省司法厅

6.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修改)

起草单位:省司法厅

7.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 (修改)

起草单位:省司法厅

8.山东省齐长城保护与管理条例

起草单位:省文物局

9.山东省黄河条例

起草单位:山东黄河河务局

10.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修改)

起草单位:省统计局

11.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起草单位:省气象局

12.山东省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起草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1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修改)

起草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1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修改) 

起草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15.山东省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条例

起草单位:省公安厅

16.山东省专利条例 (修改)

起草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17.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办法

起草单位:省财政厅

18.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办法

起草单位:省财政厅

19.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修改)

起草单位:省民族宗教委

20.山东省不动产登记条例

起草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21.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修改)

起草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2.山东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起草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2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修改)

起草单位:省人防办

24.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与建设条例

起草单位:省教育厅

25.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 (修改) 

起草单位:省科技厅

26.山东省慈善条例

起草单位:省民政厅

27.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起草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8.山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起草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29.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修改)

起草单位:省应急厅

30.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条例

起草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31.山东省曲阜孔庙孔林孔府保护管理条例

起草单位:省文物局

32.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 (修改)

起草单位:省红十字会

33.山东省邮政条例 (修改)

起草单位:省邮政管理局

34.山东省森林公园条例

起草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35.山东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起草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36.山东省抗旱条例

起草单位:省水利厅

37.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废止)

起草单位:省应急厅

(三)抓紧调查研究和起草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39项)

1.山东省节能监察条例

起草单位:省能源局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修改)

起草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修改)

起草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修改) 

起草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山东省住房租赁管理条例

起草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6.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修改)

起草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办法

起草单位:省财政厅

8.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修改) 

起草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9.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修改)

起草单位:省财政厅

10.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修改)

起草单位:省金融办

11.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条例

起草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12.山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起草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

13.山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

起草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1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修改)

起草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15.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修改) 

起草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16.山东省水域水工程保护条例

起草单位:省水利厅

17.山东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起草单位:省教育厅

18.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修改)

起草单位:省地震局

19.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 (修改)

起草单位:省教育厅

20.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条例

起草单位:省教育厅

21.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起草单位:省科技厅

22.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 (修改)

起草单位:省科技厅

23.山东省消防条例 (修改)

起草单位:省公安厅

24.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修改) 

起草单位:省公安厅

25.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修改) 

起草单位:省公安厅

26.山东省公证工作条例

起草单位:省司法厅

27.山东省公共图书馆条例

起草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28.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修改)

起草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9.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修改)

起草单位:省红十字会

30.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修改) 

起草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31.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修改)

起草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32.山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起草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33.山东省应急管理条例

起草单位:省应急厅

34.山东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起草单位:省广电局

35.山东省检验检测条例

起草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36.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修改) 

起草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37.山东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

起草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38.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起草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39.山东省档案条例 (修改)

起草单位:省档案局

二、省政府规章项目 (55项)

(一)年内完成的省政府规章项目 (8项)

1.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办法

起草单位:山东煤矿安监局

2.山东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

起草单位:省应急厅

3.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省人防办

4.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督管理规定

起草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5.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省大数据局

6.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 (修改)

起草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7.山东省民商事仲裁规范与发展促进办法

起草单位:省司法厅

8.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第二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起草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条件成熟时争取完成的省政府规章项目 (24项)

1.山东省外国人工作服务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省科技厅

2.山东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修改) 

起草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3.山东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省公安厅

4.山东省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省地震局

5.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6.山东省农膜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7.山东省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省文物局

8.山东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省能源局

9.山东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0.山东省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起草单位:山东海事局

11.山东省节约集约用地办法

起草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12.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修改) 

起草单位:省应急厅

1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修改)

起草单位:省应急厅

1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修改) 

起草单位:省应急厅

15.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16.山东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修改)

起草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17.山东省小清河保护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省水利厅

18.山东省实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办法

起草单位:省民政厅

19.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修改)

起草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山东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修改)

起草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21.山东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办法(修改)

起草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22.山东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省畜牧局

23.山东省行政裁决办法

起草单位:省司法厅

24.山东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

起草单位:省司法厅

(三)抓紧调查研究和起草的省政府规章项目 (23项)

1.山东省政府投资办法

起草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山东省成本调查监审办法

起草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修改) 

起草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4.山东省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起草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5.山东省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6.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修改)

起草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7.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 (修改)

起草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8.山东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办法(修改)

起草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9.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 (修改)

起草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10.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修改)

起草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1.山东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2.山东省小清河航运管理规定

起草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13.山东省压煤村庄搬迁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省能源局

14.山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省地震局

15.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修改) 

起草单位:省应急厅

16.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及举报奖励办法

起草单位:省医保局

17.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 (修改)

起草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8.山东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

起草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9.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修改)

起草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20.山东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21.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修改)

起草单位:省民政厅

22.山东省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办法

起草单位:省水利厅

23.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废止) 

起草单位:省应急厅

另外,分期分批对机构改革、上位法修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作出修改或者予以废止.同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军民融合、外商投资等领域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和修改工作.及时启动涉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生态环保和自然资源保护、民营经济发展、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社会民生、公共服务、科技创新等方面的立法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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