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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成反腐热词背后 释放出哪些重要信号

2019-05-22 09:03 来源: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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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名官员主动投案了!据湖南衡阳市纪委监委网站5月20日消息:常宁市委副书记唐奇林同志涉嫌违纪,主动投案,目前正在配合衡阳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

就在5月19日晚11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副书记、理事会主任刘士余同志涉嫌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配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

此前的5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秦光荣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第一个投案自首的原省部级一把手,也是继艾文礼、王铁等之后主动投案的中管干部。

来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数据显示:党的十九大以来,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全国共有2.7万名党员干部主动交代了违纪违法问题,5000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这些人当中,有的被纳入监察范围,自知问题终难掩盖,因而主动投案;有的为了得到从宽处罚、改过自新的机会,主动交代问题。越来越多的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在高压震慑下和政策感召下,抛弃侥幸心理、放下思想包袱,选择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投案,已经成为反腐败工作的一个新特点。

【最新案例】

唐奇林主动投案

涉嫌违纪,正配合调查

从履历来看,唐奇林生于1976年7月,湖南衡南人,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1996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衡南县泉溪镇文秘、团委书记、党政办主任,共青团衡南县委副主任科员,衡阳市纪委副科级纪检员、宣教室副主任,常宁市市长助理,常宁市副县级干部、官岭镇党委书记;2011年6月至2016年8月任常宁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2016年8月至今任常宁市委副书记、市委党校第一校长。

唐奇林的问题被通报时,被称为“同志”。在此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刘士余的问题进行通报时,措辞中也出现了“同志”一词,不同之处在于,唐奇林是“涉嫌违纪”,刘士余是“涉嫌违纪违法”。从过去的案例看,违纪一般是触碰了党纪的红线,违法则会被诉诸于国家法律的惩处。

据常宁市政府官网信息显示,唐奇林最后一次公开出席活动是在今年5月17日。当天,湖南省脱贫攻坚常态化联点督查和“三大行动”整改工作调度会召开,唐奇林出席并讲话。

【一个案例】

人民法院对艾文礼的依法判处

对腐败分子形成哪些强大震慑?

据新华社报道,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18日公开宣判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受贿案,对被告人艾文礼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艾文礼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艾文礼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艾文礼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78万余元。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艾文礼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艾文礼于案发前携带赃款赃物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真诚认罪、悔罪,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积极主动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以来,首例携带赃款赃物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的案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外发布的有关通报中,首次使用了“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的表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中,亦提出对艾文礼予以减轻处罚的意见。人民法院对艾文礼的依法判处,对腐败分子具有强大震慑和示范效应。

该案审判长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艾文礼受贿数额属特别巨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论罪应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院之所以判处艾文礼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是基于其具有以下从宽处罚情节:

第一,艾文礼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艾文礼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案发后赃款赃物及其孳息已全部退缴并被查封、扣押在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艾文礼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减轻处罚量刑建议,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案情以及艾文礼具有的上述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决定对艾文礼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也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减轻处罚建议。

【重要信号】

主动投案

是选择了唯一正确的出路

秦光荣主动投案的通报发布仅过了5个小时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了评论文章《主动投案是选择了唯一正确的出路》。

文中称,“我们党一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唤醒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对组织的信任、对党纪国法的敬畏,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文中提到:“这一点不久前在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身上再次得到印证。作为国家监委成立后首个投案自首的中管干部,艾文礼于案发前携带赃款赃物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提出对其减轻处罚的建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中,亦提出减轻处罚的意见。4月18日,法院审理认为,艾文礼构成自首,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八年有期徒刑。”

该文称,人民法院对艾文礼等人的依法判决,秦光荣的主动投案,对腐败分子形成了又一轮震慑和警示。反腐败斗争一刻也不会停歇。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要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全会工作报告明确指出:“权力是最大的腐蚀剂,我们党长期执政必然面临被腐蚀风险,必须相当清醒、相当有意志力,坚持有贪肃贪、有腐反腐”。对腐败分子来说,前方已是穷途末路,认清形势、尽早回头,怀着对党的忠诚、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之心,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才是唯一正确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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