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8月22日讯 一部酝酿多年,历经3次审议、备受外界关注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22日下午,受市政府领导委托,青岛市旅游局围绕如何理解导游、关爱导游、服务导游,依法保护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导游劳动保护和薪酬保障体系,树立导游群体良好形象召开了全市导游员代表座谈会。
参加座谈会的都是长期从事导游工作,身处一线岗位的业界代表。“现在很多导游都是自由执业者,不少导游都没有基本工资,所谓的带团津贴也非常低,与导游工作的辛苦程度和劳动强度无法匹配,特别是有的导游还没有保险,发生事故受伤后更是少有人管,我们非常希望看到《旅游法》能够在保障导游利益方面真正发挥作用”导游代表们谈道。
还有导游表示:“眼下有些导游和游客的关系不好,一个重要原因是在目前大环境下,由于缺少强有力的市场规则和行为规范,以至于“零负团费”成为顽症,这种低价招徕、强迫或变相购物消费的经营模式可以说是造成游客与导游之间矛盾的罪魁祸首”。
市旅游局崔德志局长仔细听取了导游代表们的意见。他表示,导游员为青岛旅游业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是旅游从业人员中最核心、最重要,也是最应当给予理解、关爱、服务的群体。当前导游队伍所面临的问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令人欣慰的是,《旅游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专门就“与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以及“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团费”作出明确规定,还对旅行社经营提出了“五不得”。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是治理“零负团费”的重要手段,也是《旅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虽然旅游部门前期做了一些工作,但现在看还很不够,还很不到位。结合贯彻《旅游法》,市旅游局下一步要在加强导游权益保护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据了解《旅游法》实施后,青岛将严格贯彻落实旅行社向导游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规定,依法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并且加强对导游工作的正面引导,让社会了解导游工作特点,增进对导游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关爱导游、尊重导游的良好氛围。特别要抓好典型的示范引领,树立行业标兵;要尝试建立星级导游制度,并对星级导游给予一定政策扶持和奖励,规范导游服务,提升导游队伍整体素质;要求旅行社为导游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特别是在住宿标准、餐饮标准等方面为导游人员提供良好工作条件;抓紧建立导游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服务导游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搭建交流平台,倾听导游心声,努力维护导游的合法权益。(记者 张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