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4月1日讯 日前,青岛市制定并发布《青岛市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办法》,聘任制公务员未经批准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患病或者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等情况下,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另外,聘任制公务员离职两年内不得到直接相关单位任职。
首次签订聘任合同的,可以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包括在聘期内。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未经批准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患病或者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因订立聘任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聘任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办法》明确,除了其明确的聘任制公务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的几种情形之外,聘任制公务员申请解除聘任合同,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由于应聘者需提供的资格审查证明材料较多,补充材料需要一定时间,为了方便应聘者补充有关材料,现将报名截止时间延续到4月10日下午16时,其他符合条件人员可继续报名应聘。(记者 谢小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