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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5月8日讯 今日下午2:30,青岛市物价局副局长王青波和14部门(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质监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气象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农机局、市地震局)做客本网民生在线,就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网谈中,针对网友反映的房产证明开具收费表针问题,相关部门给予详细解答——
网友:前一段时间我到位于八大峡的房产交易中心开具我名下房产的证明,房产交易中心向我收了20元,他们只是出了一张纸盖了个章而已,请问他们收的合理吗?
答:根据省文件规定,现行个人查询房屋产权产籍档案每档次10元,单位查询每档次30元,出具产权产籍档案证明材料费(含查询费),个人每档次20元,单位每档次50元。执行国家限购政策,个人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需出具无房证明(含证明缴纳契税、办理银行贷款)的,每档次20元。出具办理户籍迁移的产权备案证明,每份10元。
关于房屋档案利用收费,我市有关部门曾于2004年6月出台规定,确定了档案保管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房屋档案查询、证明等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2013年3月,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屋档案利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执行统一的房屋档案利用收费标准,该标准执行期为一年。省物价局近期又下发通知明确继续执行2013年的相关收费标准。现行政策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降低了查询档案群体的经济负担。出具证明材料由过去个人最高每份50元降为20元,单位最高每份300元降为50元。
二是规范了出具无房证明收费行为。由于过去的收费政策界限不明确,实践中出现了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对以家庭为单位的住房查询,按人数或房屋套数、房屋登记信息条数等拆分为多份证明分别收费的现象。省物价局的《通知》明确规定:以家庭为单位的住房查询,不得按人数或房屋套数、房屋登记信息条数等拆分为多份证明分别收费。一次性出具无房证明用于购房、缴纳契税、办理银行贷款证明的,只收取一次证明费用。
三是明确了收费减免范围。省物价局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城市低保户、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出具房产证明的,不得收取费用。为公、检、法及纪委、监察等执法、执纪部门提供查询、证明服务的,不收取费用。需要复制的,按规定收取复制工本费。需要说明的是,房屋档案利用收费属技术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虽然是一纸证明,但是背后包含了很多物化劳动和人工成本。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向当事人提供查询服务前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付出了的物化劳动和人工成本主要有档案库房管理维护费,包括防火、防虫、温度湿度调节、防火、防盗等开支,人员经费开支,房产档案查询系统建设与维护开支,电脑、办公设备等硬件投入等等。因此,制定房屋档案利用收费标准,既体现了价格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也有利于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转。(民生在线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