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3月31日讯 从4月1日起,我市首批《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版)》(简称《医疗价格》)将在在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执行。首批《医疗价格》共计5115项,手术、诊察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技术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适当提高,化验检查等项目收费标准有所降低。其中,住院诊察费由目前的9元调整至20元。
哪些医疗服务价格做了调整?
从4月1日起执行首批《医疗价格》共计5115项,包含综合类49项、中医类327项、实验室诊断类907项、手术类3832项,并在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主要内容包括:
综合类49项。包括床位费、护理费、诊察费。其中,住院诊察费和住院中医辨证论治由目前的9元调整至20元,其他诊察费项目价格平稳过渡。
中医类327项。参照省定价格制定。其中,规范后的小夹板调整术、外固定架拆除术分别由每次150元下调至50元;落枕推拿治疗、小儿发热推拿治疗分别由每次20元上调至50元。
实验室诊断类共907项。按照我市2005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水平平移。
手术类共3832项。参照省定价格制定,并考虑不同项目间的比价关系(技术、风险系数等)进行微调。
新的医疗服务价格如何执行?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二级、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均按照《医疗价格》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及其价格标准执行。2005年版《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中,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已包含在《医疗价格》中的,原项目及价格在本通知正式实施后停止执行;《医疗价格》未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可继续执行。
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执行。
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我市出台的第一批《医疗价格》处于试行阶段,下一步,市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医疗价格》政策试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适时修订、完善价格政策。
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的原则?
我市《医疗价格》实现了与国家新版项目规范对接,并与省定价格水平衔接的目的,提高了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
按照国家新版项目规范的要求,调整医疗服务项目结构,适当提高护理、手术、诊察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和中医服务项目价格,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项目价格,理顺医疗服务项目间的比价关系。
按照医疗机构的等级和医生职级,实行分级定价的原则。医疗机构分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二个等级;医生分“普通”、“专家”、“知名专家”三个档次。
与省定价格衔接,并根据不同项目间的技术、风险系数等,调整项目价格,理顺项目间的比价关系。
如何保障病人实际承受能力?
我市出台的《医疗价格》充分考虑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特别是对困难群体制定了配套措施。我市将继续实施对社会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减免政策,落实大病救助政策,对困难职工继续实施医疗费用救助政策。同时,第一批《医疗价格》中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我市医保支付政策,列入医保基金报销范围。以三级综合医院实际抽取了病例为例,病人自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患者孙某于2014年6月19日至6月27日住院期间行甲状腺次全切术,住院费用9820.29元,纳入医保报销8046.76元,病人自负1773.53元。
按新版服务项目价格测试,孙某住院费用11637.83元,纳入医保报销10082.20元,病人自负1555.63元,病人自负降低217.90元,降幅12%。
另外,《医疗价格》对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内涵、除外内容等作了明确、详尽的界定和说明,且新版项目为临床操作的终极项目,不再允许医疗机构随意拆分,这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对医用耗材作了什么新规定?
《医疗价格》是在新版项目规范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手术、诊察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技术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了化验检查等项目收费标准。
再如,《医疗价格》严格控制了单独收费耗材的品种和数量,将《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05版)》中许多允许另行收费的一次性耗材列入定价成本中,不再另行收费。
选取10个专业所属的常规病种,分别从青岛大学附属医院、青岛山大齐鲁医院、青岛市市立医院、青岛市中心医院四家三级医疗机构调取了59份患者出院结算病例进行测算。
从测算数据来看,将耗材与医疗服务一起打包定价,不再另行收费,使这部分耗材成为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因素,有利于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严格控制允许向患者单独收费的耗材品种、使用数量和价格数量,减少使用不必要的耗材。(记者 谢小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