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公布的《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这是全国第一部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地方法规,是我市根据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而制定的第一部法规,也是首次提交代表大会征求全体代表意见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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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摊面积单独计入补偿
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应补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25平方米,按照25平方米计算;增加10平方米住宅改善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宅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50%支付房款。
“比如你有一套房子,套内面积是50平方米,公摊5平方米,征收之后实物补偿,首先增加10平方米的改善面积,就是50+5+10=65平方米。这套就地改善的住房实际公摊面积是20%,也就是13平方米,你应得的房子就是65+13=78平方米。在草案审议的时候,有人说以前的公摊面积是5平方米,现在的是13平方米,应该给65平方米+(13-5)平方米=73平方米。只多给公摊差额。我们调研认为,房子的公摊面积特别是老房子公摊面积不明确,有的房产证上没有明示,套内面积好测量,公摊不只包括楼道,还有换热站等等,所以决定将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表示,在从前的操作中,为了让住户尽快腾房,开发商会有“送公摊”等奖励政策,现在有了明确规定,“奖励”就成了“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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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补偿公摊两种算法
新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作出规定。公摊面积比例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按照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征收区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23%计算。
“还是以套内50平方米,公摊5平方米的房子举例子,房屋征收后如果就地安置,但有的人不想要房子,要货币补偿,是按照就地安置的20%公摊面积计算还是按照23%来计算?审议中大家认为如果按照23%来计算对那些选房的人不公平,所以有就地安置,就按照就地实有的公摊面积来补偿。 ”万振东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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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小地大”要评估价值
条例修改时有委员和部门提出,实践中有的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房小地大”,特别是在“城中村”这种情况较多,对这些房屋的征收补偿,应当考虑多出部分的土地价值。根据这一意见,条例增加一款:“被征收人的土地权属面积大于房屋权属面积的,征收评估时应当对多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 ”万振东介绍,这里所说的城中村必须是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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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发临时过渡补助
有的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延期交房时应当增付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以及周转房的使用问题。对于这一意见,考虑到草案修改稿中对有关费用标准的制定已经做了授权规定,所以修改为“对周转房的使用人,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
另外,条例还对一些概念作出界定。 “比如什么叫就地安置,市北西部的房子被征收了,安置到市北区北部算不算就地?条例明确了就地安置是指在一个工程的建筑红线内。另外异地房屋补偿的,要让人有选择,一般要求不能只提供一处房源,要提供多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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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可组织监督委员会
新条例规定,因旧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征收方案是否符合本条例有异议的,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听取意见。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代表组成房屋征收监督组织,向房屋征收部门反映有关房屋征收的意见、建议,监督房屋征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