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阿亮将自己名下的其中一套房产出租给阿建,阿建因用水不当,使得卫生间的水外漏,导致楼下阿珍家的地板、墙面浸泡严重。事发后,阿珍多次找到阿建协商,但阿建一直借故拖延,最后不辞而别。于是阿珍找到房主阿亮,要求其承担损失。阿亮认为虽然房子是自己的,但已将房屋出租给阿建,损失是因阿建用水不当引起,阿珍应向实际的侵权人阿建主张。对于阿珍的损失究竟应由谁来承担呢?
正航律师答疑: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阿亮虽然并非侵权人,但作为不动产的所有人,对于因其房屋漏水对阿珍造成的损失仍应承担赔偿责任,阿亮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亦可向租户阿建追偿。 于顺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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