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 青岛新闻> 青岛社会 > 正文

出租房漏水损失谁承担?

来源:青岛早报-- 2013-03-12 16:41:24 字号:TT

    案例:阿亮将自己名下的其中一套房产出租给阿建,阿建因用水不当,使得卫生间的水外漏,导致楼下阿珍家的地板、墙面浸泡严重。事发后,阿珍多次找到阿建协商,但阿建一直借故拖延,最后不辞而别。于是阿珍找到房主阿亮,要求其承担损失。阿亮认为虽然房子是自己的,但已将房屋出租给阿建,损失是因阿建用水不当引起,阿珍应向实际的侵权人阿建主张。对于阿珍的损失究竟应由谁来承担呢?

    正航律师答疑: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阿亮虽然并非侵权人,但作为不动产的所有人,对于因其房屋漏水对阿珍造成的损失仍应承担赔偿责任,阿亮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亦可向租户阿建追偿。 于顺 整理

分享到:
-

-

相关阅读青岛新闻

我要评论 提取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青岛新闻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