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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可转职工养老保险 转移条件公布

来源:青岛早报-- 2013-04-17 05:48:14 字号:TT

    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可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申请。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三大保险间的转移接续办法已经在全市推广,此前试点的黄岛、城阳、崂山三区已经有6万人申请办理转移手续。由于大多数参保人转移后需补缴一笔保险费,因此参保人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办理该手续。

    养老保险转移有年龄限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统称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参加我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户籍;2012年10月31日前,已在我市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0周岁;达到国家规定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年龄 (男性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满15年。若参保人符合上述前两项条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本人申请达到国家规定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年龄时延长缴费的人员,也可参照该办法办理。

    此外,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户籍,2012年10月31日前,女性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也可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另外,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办理转移手续。

    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需补缴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换算为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后,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本人需申请按城镇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补缴缴费基数差额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时,应将在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含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等)以及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本金及利息部分全部转移到城镇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办理转移后,转移的基金按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比例重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记入个人账户存储额本息后,其余部分转移到统筹基金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按三档缴费

    转移后,参保人员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享受养老待遇,即达到法定退休后,享受与企业职工同等养老待遇,包括养老金增长机制、取暖费、丧葬抚恤等待遇。

    转移接续后,参保人员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缴费,其中,在企业就业的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从事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可在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80%、60%三档之间自由选择,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分别为20%、11%。 新政已扩展到全市办理

    去年11月起,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率先在黄岛、城阳和崂山三区试点,目前,三区已经有6万名原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办理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请办理农保向城保转移手续。

    从今年起,我市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新政推向了六区四市,符合条件的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均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条件,办理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办理转移的硬性条件外,转移后缴费基数低于最低标准的需要补缴差额;另外,转移后还需继续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市民咨询政策详情,可拨打12333或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记者 陈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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