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幼儿园安全工作
针对网络上频频曝光的幼师虐待体罚幼儿事件,记者注意到,《条例》明确指出:“严禁实施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如违反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并对其所在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幼儿园停止招生或者吊销许可证。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工作人员和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必要的自救、逃生、紧急疏散等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保护幼儿的安全。”
对于设施设备及用品安全,《条例》规定“幼儿园提供的食品、玩(教)具、生活设施以及用品,应当符合国家、省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
对于校车管理,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幼儿园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并登记接送情况。”这些规定从不同角度强化了幼儿园安全工作。
尊重家长隐私权和知情权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幼儿园不得“泄露幼儿及其家长信息”;第四十八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前教育管理信息平台,公布学前教育政策、教育督导等管理信息,公开幼儿园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基本情况、专任教师情况、幼儿园质量监测情况、收费情况、接受政府补助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这些内容有利于保障幼儿及其家长的权益,并促进政务公开。
城镇居住区规划应配套幼儿园建设
明确了幼儿园尤其是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要求。《条例》规定,“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由区(市)人民政府投资并组织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规划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规模、用地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园舍、场地和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好这些措施将有力地保障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公益普惠的办园方向,缓解城镇“入园难”问题。
理顺早期教育机构管理
《条例》单设“早期教育指导”一章,对不满三周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工作的责任部门、机构设立许可、招生和广告备案、指导对象和原则等作了规定。在当前我市早期教育发展的政府和部门职能尚未明确,早期教育指导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对早期教育发展方向的引导和市场的规范,将发挥重要作用。(青岛新闻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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