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7月12日讯 7月1日至31日,我市上半年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受理工作正式启动,符合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就近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利息补贴。个人住房贷款贴息额度按申请人贴息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80%计算;年度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3600元,月贴息额最高为300元/月。此办法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年度最高贴息3600元 月最高贴息300元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贴息额度按申请人贴息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80%计算;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职工,贴息额度按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年度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3600元,贷款贴息计算额度超过3600元的,按3600元贴息,月贴息额最高为300元/月。贴息对象所购住房面积未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贴息额度;所购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贴息金额×90平方米占所购住房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贴息额度。
贴息申请每年两次:1月1—31日 7月1—31日
贴息申请每年度受理两次,每半年为一个贴息期。上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贴息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请的借款人,视同放弃该贴息期的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资格。
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打钱给贴息户
发放贷款贴息资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过的贴息对象名单,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贴息人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贴息。享受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或未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尚未结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职工应为借款人,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职工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
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按照申请、初审、复审、审核、审批、公示、资金发放的程序办理,申请工作每年度受理两次,每半年为一个贴息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查其收入的真实性。同时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贷款银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核实借款人信息,并将拟贴息对象名单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记者 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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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市民,买房还贷压力将有所减轻。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上半年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受理工作正式启动,符合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就近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利息补贴。年度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3600元,月贴息额最高300元。
符合五个条件即可申请
哪些家庭买房后可享受到公积金贴息惠民政策?根据我市出台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才可申请:享受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或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尚未结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职工应为借款人,在贴息申请日前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在贴息申请日之前一年内,未发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以上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且贴息申请日无逾期贷款本息。
年度贴息最高3600元
贴息额度究竟怎么计算?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贴息额度按申请人贴息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80%计算;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职工,贴息额度按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年度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3600元,贷款贴息计算额度超过3600元的,按3600元贴息,月贴息额最高为300元。贴息对象所购住房面积未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贴息额度;所购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贴息金额×90平方米占所购住房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贴息额度。贷款贴息期内,因申请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而出现的贷款罚息,不予贴息。
上半年贴息申请已启动
“贴息申请每年度受理两次,每半年为一个贴息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上半年贴息申请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申请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贴息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请的借款人,视同放弃该贴息期的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资格。今年上半年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受理工作已正式启动,符合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就近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详细地址请见附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利息补贴。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查其收入的真实性。同时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贷款银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核实借款人信息,并将拟贴息对象名单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骗取贷款贴息的,将收回贴息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贷款贴息资格,同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贴息对象名单公示通过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在每年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地址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区市管理处申请。市南管理处 山东路2号乙 青岛市政府西南面市北管理处汉口路77-6号 城市花园小区旁李沧管理处 京口路47号 百通大厦7-8楼崂山管理处 海尔路182-8号 半岛大厦5楼城阳管理处正阳路205号B座6楼 城阳区政府西面黄岛管理处 长江东路313号 世纪悦海大厦莱西管理处 位于莱西市黄海中路8号莱西宾馆3号楼胶南管理处 原胶南市珠海东路163号 光大商务中心3楼平度管理处 平度市红旗路23号 鼎峰大厦6楼胶州管理处胶州市湖洲路238号 胶州公园西门对过即墨管理处 即墨市蓝鳌路788号 德馨大厦三楼
买经适房可提公积金当首付
为进一步加大对中低收入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扶持力度,减轻职工自筹购房资金压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13年2月1日起,对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采取进一步的住房公积金扶持政策。
此次出台的扶持政策,主要是针对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家庭,从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两方面予以扶持:一方面,职工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另一方面,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30%下调至20%。新政策从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后,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尚未交付购房首付款的购房职工,其本人及其配偶可按政策提取不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应付金额的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收款账户。由购房职工在选房签订认购协议时,向售房单位提出使用住房公积金交购房首付款的申请,由售房单位按约定程序为购房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另外,工作人员还特别提醒,购房职工如需提取住房公积金交首付款,要在选房签订认购协议前,到就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处打印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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