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禁收开瓶费服务费
岛城目前有很多饭店规定在用餐时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或开瓶费,这一直是价格投诉的热点。
根据《草案》第十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出具结算单据,并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餐饮费外收取服务费、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开瓶费等费用,应消费者要求提供特需服务的除外。
“违反这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市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饭店的服务费、房间费等费用应该包含在餐饮费中,如果额外收取,相当于变相涨价。
房间费空调费等都不能收
《青岛市价格管理条例 (草案)》提出,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做到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货签对位。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分别标示。
另外,经营者不得在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出具结算单据,并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
《条例(草案)》提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冒伪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指导价格或者政府定价的;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