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对于青岛这座以山、海和建筑闻名于世的城市来说,这个条例将会从更多的方面、更高的层面来保护城市的特色。你若有好的建议和意见,可通过网站(http: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信函(邮寄至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邮箱(faguierchu@163.com)、电话(85911500)等方式进行反馈。
亮点 风貌保护将有名录
根据条例,我市今后将实行城市风貌保护名录制度。可以纳入名录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包括:体现地方特色的山体、水系、海湾、岸线、沙滩、礁石、岬角、海岛、湿地等;能够体现城市历史发展过程或者某一发展时期特征,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历史城区;具有一定规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但是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历史环境要素等;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古树名木等;其他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
亮点 老城区红瓦配黄墙
条例规定,要保持历史城区以红瓦、黄墙为主的建筑群整体色调,控制建筑屋顶、立面的色彩和材质,新建建筑的形态与色彩应当与整体风貌相协调。
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控制历史城区内新建建筑高度和体量。不得改变历史城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建筑高度,历史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新建建筑高度不得高于保护主体;山体周边区域新建建筑屋脊线海拔高度不得突破保护规划规定的山体高度控制线;南部滨海岸线与其北侧首条城市干路之间的街坊,建筑高度不高于15米;其他区域新建建筑的高度应当保持通山面海视廊通畅。
亮点 修老楼政府给补助
条例规定,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和恢复性建设由所有权人负责。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和恢复性建设有困难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无力承担维护、修缮和恢复性建设责任的,经协商同意,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置换或者收购历史建筑,并依法实施保护。
亮点 市民推荐保护对象
条例规定,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规划、建设城市绿地,严禁减少现有的绿地面积。
另据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记者探访
“红房子”外墙脱落露红砖
位于广西路33号的德式老建筑俗名红房子,是德占医药商店旧址。从墙面钉的两块黑色牌子上可以看出,这栋建筑既是青岛市历史优秀建筑,也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昨天下午记者探访注意到,由于长期闲置、修缮不及时,红房子如今有点不像样:一楼一扇窗户一侧水泥脱落露出里面的红砖;一楼二楼结合处外墙横七竖八拉着多条黑色的电线;二楼两个窗户下侧白色涂料几乎掉落干净;楼顶气窗穹顶上方的红砖几乎全部掉光,露出难看的黑色……据广西路附近居民介绍,前些年,这栋德式建筑一直是一家名叫“红房子宾馆”的在经营,去年年底,红房子宾馆人去楼空。(记者 张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