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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缴社保将强制扣费拍卖财产 明细须告知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2013-10-17 11:45:47 字号:TT

    拥有一份新工作,单位应在多长时间内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以企业效益不佳为理由不缴社保费怎么办?人社部近日发布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劳动者关心的社保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自下月起,对于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保行政部门可直接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通知相关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缴纳社保明细应告知职工

    此次发布的《规定》对社会保险的申报和缴纳做出了全面规范。该规定所称的社会保险费,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可查单位存款账户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规定处理。

    不缴社保费将拍卖财产抵缴

    《规定》明确提出,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或划拨后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将被要求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同时,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规定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这些规定情形为:(一)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记者从青岛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用人单位欠缴社保,人社部门目前不能直接通过账户扣费,其中,对于劳动关系明确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补缴保险费;针对劳动关系不明确的用人单位,须通过调查或劳动仲裁的方式来确定劳动关系,然后责令用人单位补缴。(记者 封满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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