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缩水”?没这回事!
有市民担心公积金受“钱荒”牵连将下调贷款限额 记者采访获悉没有下调计划
早报讯 部分城市公积金近来闹“钱荒”,这给岛城市民带来些许担忧,尤其是贷款最高限额是否调整,是关注的焦点。昨日记者采访了解到,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目前没有下调最高限额的计划,反倒是今年2月上调了最高限额至60万元。
市民担忧下调最高额
在日前举行的在线访谈中,有部分市民担忧公积金政策要调整,其中一市民在线问道:“听说2014年1月1日后青岛市将实行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个人首套商品房贷款额度由最高60万调到30万,不知是否真有此事?我9月份到南京路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我当时可以最高贷款60万元,我9月30日跟开发商签的购房合同并交了首付款,但是开发商通知我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时间还没定,因为要办理撤押和签订合同,大约要3个多月的时间,如果按这个算来,估计要到2014年后才能去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我贷款55万元,到2014年贷款还没审批下来,贷款额度如果调整,我就惨了啊,20多万元的房款没有着落了。如果调整贷款额度请考虑一下现在已经签订合同,但是公积金贷款申请还没办理,或者还没有审批的一批人!”
我市最高额不降反升
对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王玉成回复表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公积金相关政策的调整须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我市公积金的管理运作部门,会根据我市公积金管理的实际情况,适时提出业务政策调整建议,提报管理委员会审议。目前未接到相关调整的通知。
另据记者了解,今年以来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多项优惠新政,如自2013年2月1日起,调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全市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统一调整为60万元;全市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统一调整为35万元。此外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30%下调至20%。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后,对于已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购房群体来说,贷款压力将进一步缓解。还面向低收入家庭推出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政策,年度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3600元。
退休后不能申请
此外还有市民咨询贷款资格、贷款期限等问题。“请问房地产商不和公积金签合同,我们就不能贷款吗?自己去办可以吗?”王玉成表示,申请公积金贷款,要求开发单位对其所销售的住房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主要是为了保证开发商所售住房产权清晰 (即不存在权属瑕疵),其销售行为合法。同时,对购房人的贷款行为,在借款人所购住房办妥产权登记前,开发单位应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因此,购买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开发单位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是必备的条件之一。因此,如市民所购房屋的开发单位未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购房者则不能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关于贷款期间申请办理缩短贷款期限一事,王玉成指出,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可根据自己资金情况,申请办理缩短贷款期限,调整月还款额。根据政策规定,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信誉良好,无不良还款记录,申请时点无逾期还款且同意抵押物抵押期限不作变更,便可提出贷款缩期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组合贷款的期限变更,还应征得组合贷款银行的同意,并且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变更期限要保持一致;此外,首次期限变更应以合同期限为准,缩短的期数要以12的倍数(年)进行变更。
“如已接近退休年龄,能否申请公积金贷款?”王玉成回复说,按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即男65岁、女60岁。如您申请贷款时尚未退休,并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如已退休,则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访谈回复部分摘登:
网友:如果我办了公积金贷款,是否可申请增加房产共有人?
王玉成:不能。购房后追加共有人,是对房屋产权的处置行为。由于产权人申请了贷款,并用所购住房抵押担保,按照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对抵押房产的处置权利将受到限制。只有抵押担保的债务灭失,抵押人才可自主行使对抵押房产的处置行为。因此贷款期间,不能追加房产共有人。
网友:在职教师去世公积金如何提取?
王玉成: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上述材料连同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交死亡职工所属单位经办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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