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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青岛公布失信黑名单 206名老赖被限飞

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2013-11-07 18:07:54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11月7日讯  今天,青岛中院召开反规避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反规避执行工作情况以及三项新的反规避执行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制度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限飞)制度。其中,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已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制度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限飞)制度近日已与相关单位联合签署完毕,今天开始实施。

据介绍,青岛中院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方式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与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检察院签订了《关于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实施意见》,界定了公安、检察、法院三家在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过程中所担负的责任,使拒执罪的法律适用更具可操作性。与青岛市公安局机场分局、青岛国际机场安检部门签署了《关于建立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限飞)联动机制的会议纪要》,两级法院将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的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航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在全市范围内对部分被执行人实施“限飞”,并在青岛市市级以上报纸发布公告。

11月5日,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首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中青岛法院公布了259名当事人,名单公布后,已有10起案件的当事人主动履行了义务,还有很多被公布的企业和个人主动找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协商还款事宜,已经初步显示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威力。

2011年以来,全市法院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活动,依法拘留被执行人2938人次,罚款270.5万余元,为申请执行人追偿欠款15.44亿余元;向1534名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74名被执行人出境;以拒执罪处理60案62人。(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陈磊  吕佼)

全市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 李昌鹏 自然人 (2010)即执字第00188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2 陈曙 自然人 (2013)青执字第00005号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3 刘庆 自然人 (2013)青执字第00174号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4 刘强 自然人 (2013)青执字第00174号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5 栾志强 自然人 (2012)青执字第00212号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6 肖宁 自然人 (2013)黄执字第00856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7 徐万功 自然人 (2013)城执字第00740号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8 王庆林 自然人 (2007)平执字第00978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9 陈培建 自然人 (2005)平执字第01323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10 段军义 自然人 (2005)平执字第01021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11 王根杰 自然人 (2005)平执字第00497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12 陈锡舵 自然人 (2006)平执字第01543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13 王秋峰 自然人 (2010)平执字第00568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14 尹松伦 自然人 (2012)平执字第01705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15 祝天坤 自然人 (2012)平执字第02591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16 高兴林 自然人 (2013)平执字第00535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17 邵芳 自然人 (2013)平执字第01859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18 邓秀华 自然人 (2013)北四执字第00077号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19 孟昭连 自然人 (2013)城执字第01221号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 王凯 自然人 (2013)黄执字第01038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1 刘方涛 自然人 (2013)城执字第00907号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2 曹现锋 自然人 (2013)黄执字第01385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3 纪晓霞 自然人 (2013)黄执字第01889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4 刘兴 自然人 (2013)黄执字第00697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5 周明德 自然人 (2013)城执字第00143号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6 王玉霞 自然人 (2013)城执字第00143号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7 齐大庆 自然人 (2013)北执字第00267号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8 徐水利 自然人 (2012)胶执字第00453号 胶州市人民法院

29 刘秀 自然人 (2013)城执字第01034号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30 谭在平 自然人 (2013)胶执字第00557号 胶州市人民法院

31 黄亚男 自然人 (2012)平执字第01625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32 郭全勇 自然人 (2013)黄执字第01255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33 郑金华 自然人 (2013)黄执字第00696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34 彭光芹 自然人 (2013)胶执字第01081号 胶州市人民法院

35 崔润鹏 自然人 (2013)黄执字第02208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36 戚冬冬 自然人 (2012)胶执字第01725号 胶州市人民法院

37 宋伟 自然人 (2013)北执字第01139号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38 魏兆强 自然人 (2013)北执字第00587号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39 张海峰 自然人 (2013)南执异字第11155号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40 李法喜 自然人 (2012)胶执字第01037号 胶州市人民法院

41 隋抒洋 自然人 (2013)南执字第10725号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42 尚磬氄 自然人 (2013)南执字第10725号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43 胡德忠 自然人 (2013)北执字第00010号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44 刘书全 自然人 (2013)平执字第02055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45 丁立国 自然人 (2013)平执字第01536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46 张彦 自然人 (2013)平执字第01535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47 李临翠 自然人 (2013)北执字第00635号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48 潘孟军 自然人 (2013)平执字第02458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49 邢夕友 自然人 (2012)平执字第00663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50 胡权 自然人 (2013)北执字第00635号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51 杨永新 自然人 (2000)平执字第01630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52 周增军 自然人 (2006)胶执字第00548号 胶州市人民法院

53 苟实勋 自然人 (2007)胶执字第02656号 胶州市人民法院

54 姜佩弦 自然人 (2013)城执字第00898号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55 朱立进 自然人 (2013)胶执字第00994号 胶州市人民法院

56 代帮才 自然人 (2013)北四执字第00210号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57 葛松高 自然人 (2013)北四执字第00210号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58 邸立新 自然人 (2013)北执字第00194号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59 周奕 自然人 (2013)北执字第00143号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60 翟尧昌 自然人 (2013)北执字第00972号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61 王崇友 自然人 (2011)即执字第00460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62 张定锡 自然人 (2013)即执字第01375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63 侯成勇 自然人 (2012)即执字第00201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64 谈玉红 自然人 (2013)即调执字第00114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65 韩继暖 自然人 (2012)即调执字第00137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66 宋昌文 自然人 (2011)即执字第00930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67 周波 自然人 (2011)即调执字第00494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68 窦忠文 自然人 (2012)平执字第01696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69 战元峰 自然人 (2013)平执字第00342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70 钟绪良 自然人 (2013)平执字第01395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71 初孟增 自然人 (2013)平执字第02614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72 赵永宾 自然人 (2012)平执字第00947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73 王秋芳 自然人 (2012)平执字第01434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74 代风 自然人 (2012)平执字第02146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75 韩邴连 自然人 (2013)西执字第00618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76 赵德新 自然人 (2007)平执字第01841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77 刘领刚 自然人 (2012)平执字第00959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78 马江波 自然人 (2011)平执字第01559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79 刘玉成 自然人 (2013)西执字第00887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80 刘希春 自然人 (2013)西执字第00647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81 刘英杰 自然人 (2013)平执字第00318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82 马素真 自然人 (2013)平执字第00304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83 赵智光 自然人 (2013)即调执字第00207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84 徐明 自然人 (2013)平执字第00741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85 季晓青 自然人 (2013)西执字第00887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86 王彦 自然人 (2013)即执字第00197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87 张风心 自然人 (2013)平执字第02027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88 孙文超 自然人 (2013)平执字第00981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89 张书华 自然人 (2013)平执字第00329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90 张玉顺 自然人 (2013)平执字第01095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91 仇青荣 自然人 (2013)西执字第00887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92 李一平 自然人 (2013)西执字第00388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93 陈文宝 自然人 (2013)平执字第01965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94 初宝学 自然人 (2012)平执字第01878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95 李茂阳 自然人 (2013)西执字第00608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96 王可祝 自然人 (2011)即执字第00615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97 郭忠宝 自然人 (2009)平执字第02912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98 王洪洲 自然人 (2013)平执字第00854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99 韩继暖 自然人 (2012)即调执字第00137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100 张德堂 自然人 (2011)即执字第00930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101 胡山伦 自然人 (2010)即执字第01540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102 江海涛 自然人 (2012)即执字第01501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103 蒋召利 自然人 (2011)即执字第02067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104 李曙光 自然人 (2013)即调执字第00354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105 高维成 自然人 (2013)即行执字第00005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106 李曙光 自然人 (2013)即调执字第00352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107 纪维建 自然人 (2013)即执字第00219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108 周波 自然人 (2011)即调执字第00494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109 李永钢 自然人 (2013)即执字第00299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110 江崇荣 自然人 (2013)即执字第00299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111 张健 自然人 (2013)即执字第00745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112 徐丰莲 自然人 (2013)即执字第01381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113 刘朝章 自然人 (2013)即执字第01381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114 王立收 自然人 (2009)即法执字第00421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115 王树森 自然人 (2007)即执字第00474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116 张友光 自然人 (2013)李执字第00181号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117 李朋朋 自然人 (2012)即调执字第00831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118 王建好 自然人 (2012)即调执字第00831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119 王芸芹 自然人 (2012)即调执字第00831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120 李兆池 自然人 (2012)即调执字第00831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121 胡宗信 自然人 (2012)即执字第01769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122 武德敏 自然人 (2012)平执字第01750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123 兰美丽 自然人 (2012)即调执字第00085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124 林永宏 自然人 (2012)即调执字第00085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125 刘阳光 自然人 (2013)即执字第01371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126 刘京光 自然人 (2013)即执字第01371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127 代相勇 自然人 (2010)平执字第00150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128 王建松 自然人 (2010)平执字第02216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129 冯霞 自然人 (2013)平执字第00840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130 马晓东 自然人 (2013)平执字第00840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131 辛锡刚 自然人 (2013)平执字第00567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132 姜大鹏 自然人 (2011)平执字第02438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133 张玉祥 自然人 (2013)平执字第00061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134 崔立平 自然人 (2013)西执字第00140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135 李康建 自然人 (2013)西执字第00381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136 张孟进 自然人 (2012)即执字第00113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137 李月吉 自然人 (2012)即执字第00112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138 孙吉胜 自然人 (2012)即执字第00112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139 闫娜 自然人 (2013)西执字第00938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140 王旭令 自然人 (2013)西执字第00204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141 李月吉 自然人 (2012)即执字第00113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142 孙吉胜 自然人 (2012)即执字第00113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143 张孟进 自然人 (2012)即执字第00112号 即墨市人民法院

144 赵峥艳 自然人 (2013)西执字第00229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145 于海杰 自然人 (2013)西执字第00229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146 于新东 自然人 (2013)西执字第01277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147 冯磊 自然人 (2013)李执字第00776号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148 崔成龙 自然人 (2013)李执字第00770号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149 张伟 自然人 (2013)西执字第00516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150 王磊 自然人 (2013)李执字第00104号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151 丁树云 自然人 (2013)西执字第01011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152 张克信 自然人 (2012)平执字第02615号 平度市人民法院

153 王文龙 自然人 (2013)西执字第00204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154 于伟芳 自然人 (2013)西执字第00204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155 王文臣 自然人 (2011)胶南执字第01860号 胶南市人民法院

156 徐德镜 自然人 (2012)胶南执字第01980号 胶南市人民法院

157 王金涛 自然人 (2013)西执字第00719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158 王天民 自然人 (2013)西执字第00719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159 李尚伟 自然人 (2013)西西执字第00474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160 李晓东 自然人 (2013)西西执字第00231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161 刘京超 自然人 (2013)西西执字第00497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162 吕仁好 自然人 (2013)西西执字第00554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163 吕通杰 自然人 (2013)西西执字第00161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164 曲晓辉 自然人 (2013)西西执字第00095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165 张建波 自然人 (2013)西西执字第00117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166 丁明珍 自然人 (2013)西执字第00618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167 王栋 自然人 (2013)李执字第00308号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168 张海勇 自然人 (2013)李执字第00319号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169 仇清晓 自然人 (2013)西执字第00325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170 潘维海 自然人 (2013)西执字第00060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171 耿人杰 自然人 (2013)西执字第00258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172 王新希 自然人 (2013)西执字第00156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173 李永生 自然人 (2013)西法西执字第00337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174 丁树磊 自然人 (2013)西执字第00673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175 王克书 自然人 (2013)西执字第00793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176 赵焕强 自然人 (2012)胶南执字第02417号 胶南市人民法院

177 孙洪芳 自然人 (2013)西执字第00728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178 任勤辉 自然人 (2013)西执字第01054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179 梁开风 自然人 (2013)西执字第01054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180 董显起 自然人 (2013)西执字第00966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181 巨泰安 自然人 (2013)西执字第00708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182 程俊春 自然人 (2013)西执字第00708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183 房学伟 自然人 (2013)西法西执字第00323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184 李增友 自然人 (2013)黄执字第02392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185 夏军 自然人 (2013)黄执字第01920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186 张业顺 自然人 (2011)胶南执字第02505号 胶南市人民法院

187 李存英 自然人 (2013)李执字第00243号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188 常学俊 自然人 (2011)胶南执字第00023号 胶南市人民法院

189 薛惠英 自然人 (2012)胶南执字第02925号 胶南市人民法院

190 李万成 自然人 (2012)胶南执字第02186号 胶南市人民法院

191 刘兆绪(又名刘兆叙) 自然人 (2013)崂行执字第00231号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192 崔显波 自然人 (2012)胶南执字第02146号 胶南市人民法院

193 于俭业 自然人 (2013)崂执字第00115号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194 鲁志夏 自然人 (2013)崂执字第00755号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195 宋江 自然人 (2012)崂执字第00927号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196 陈卫军 自然人 (2013)崂执字第00364号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197 常国华 自然人 (2013)黄执字第01800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198 刘瑞娟 自然人 (2013)黄执字第00669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199 王伟 自然人 (2013)黄执字第00669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0 宋继伟 自然人 (2013)黄执字第00630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 宋继昌 自然人 (2013)黄执字第00630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2 薛冰 自然人 (2013)黄执字第00630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3 宋继玉 自然人 (2013)黄执字第00630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4 赵昌义 自然人 (2013)黄执字第02929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5 赵国栋 自然人 (2013)黄执字第02929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6 尚庆华 自然人 (2013)黄执字第02556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

装疯耍赖逃避执行

李某与宋某某、由某民间间借贷纠纷一案,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决由某、宋某某偿还李某借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由某、宋某某没有主动履行义务,李某向市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送达执行通知、传票,被执行人都不在家中,也未到庭。最终,市南法院法官利用一次凌晨集中执行行动的机会将被执行人由某拘传至法庭,在整个过程中,由某一直声称自己有精神病,撒泼、耍无赖、辱骂办案法官,面对办案法官的询问也答非所问并强烈要求法院拘留自己。面对此种情形,法官果断将由某的妻子宋某某传唤到庭,在与申请人达不成一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要拘留宋某某。此时,由某立刻变的头脑清醒了,请求法官不要拘留自己的妻子,钱马上派人送到法院。

低价转卖房产逃避                  

2002年3月22日,被执行人王某某与刘某某签订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双方约定王某某以13.3万元的价格将位于青岛市市北区佳木斯路一处房产出售给刘某某。因王某某一直未给刘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刘某某将王某某诉至市北法院院。2008年8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某与王某某签订的青岛市已购公用住房销售合同继续履行;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刘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宣判后,王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9年2月2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王某某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王某某一直未履行该判决。2009年5月13日,刘某某向市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办案人立即着手办理。但被执行人王某某拒绝接听电话,办案人几次去其家中送达执行通知书,均是家中无人。经询问邻居得知,王某某一家早已搬走,去向不明,被执行人一时查找不到,执行工作陷入僵局。在这种情况下,经研究,办案法官决定另辟蹊径,将原房产证作废,之后强制办理房屋过户。而当办案人到房地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时,却大吃一惊。原来,早在2009年6月17日,王某某在明知法院已判决的情况下,已经私自将本应过户给申请人的房产以19.7万元的价格又出售给贝某,并且,贝某于购买当日已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而根据评估涉案房屋于鉴定基准日的价值为52.8万元,显然被执行人王某某将涉案房屋以明显低价转卖案外人贝某,以抵抗执行。

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拒绝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所购房屋办理产权过户,反而擅自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致使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无法得到执行,其行为非常恶劣,涉嫌拒执罪。因此,市北法院决定将该案件移送青岛市市北区公安局,依法追就其刑事责任。2009年12月10日,法院将该案移送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2011年6月15日,被执行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1年8月9日市,市北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执行人王某某无视国法,置生效判决于不顾,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涉案房屋转让他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被执行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随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给贝某的房产证,该诉讼结束后,法院已为刘某某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

转让车辆规避

王某与张某某于2000年合伙投资某裁剪厂,因账目问题发生纠纷,2010年2月2日,该案经青岛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张某某付给原告王某86122.9元,并负担诉讼费3738.5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经王某申请,我院于2010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黄岛法院依法向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令,张某某即未按照通知要求履行义务,也未在限定时间内对其财产情况进行申报。后经多次传唤,张某某付款1000元,张某某称自己因生意亏损,确无履行能力。经法院进一步调查,张某某银行账户存款仅3000余元,只有一套登记房产。因张某某经营生意,肯定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为此,我院对张某某实施司法拘留,但张某某仍然拒不履行。

后申请执行人反映,张某某日常驾驶一辆轿车,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车车号。法院经调查得知,张某某驾驶的轿车系其2005年购买,但在本案立案执行后的第二天过户给其兄张培组,但该车一直由张某某使用。法院经研究认为,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规避执行案件。张某某作为被告在案件败诉后,不但没有积极履行义务,而是将自己的财产转移,虽然在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之前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但张某某没有按法院的要求申报自己的现有财产及6个月内财产变动情况,其转移车辆逃避执行的目的非差明显。2011年7月27日,我院对张某某依法采取拘留措施,对其驾驶的轿车予以扣押。

次日,被执人张某某之兄张培组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车因兄弟之间借款已抵债,法院应返还其财产。执行异议处理期间,我院对张某某进行提审,告知其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如果案件不能妥善处理,不排除移交公安部门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对张某某询问后,张某某感觉到事情的严重,主动要求和家人联系筹款。8月4日,张某某付款3万元,余款于10月份付清,由张培祖提供保证,并以法院扣押的轿车担保履行。   

假离婚逃避执行

    申请执行人逄某与被执行人邢某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胶南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某某、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逄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2592.47元,冯某某与邢某某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生效后,邢某某、冯某某未履行义务,经逄某申请,黄岛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邢某某、冯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冯某某仍在监狱服刑,邢某某一人到庭,邢某某以经济困难为由和申请执行人逄某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债务于2009年12月30日前付清。协议到期后,邢某某并未按协议内容履行,我院多次传唤也拒不到庭。2011年1月7日,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邢某某之妻关某在银行有存款5.2万元,执行人员遂冻结了关某的银行账户。

关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被执行人邢某某车祸产生的债务是个人债务,其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其与被执行人邢某某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存折上的款项系其离婚后的个人财产,法院应解除冻结。

法院审查认为,引发交通事故的车辆系被执行人邢某某和关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对该车均有支配、管理的权利义务,该车由冯某某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应由夫妻二人承担,赔偿款依法应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偿还。且执行过程中,邢某某并未如实向法院申报与关某协议离婚前后的财产情况,其离婚的目的就是企图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我院向被执行人邢某某、异议人关某说明情况后,二人与申请人逄某达成了履行协议,银行冻结的5.2万元偿还本案债务,剩余欠款于2012年元旦前付清。

    昨日,市中级法院举行反规避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反规避执行工作情况及三项新的反规避执行制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制度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限飞)制度。其中,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已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制度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限飞)制度近日已与相关单位联合签署完毕,昨日起在全市法院系统统一实施。

    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日趋隐蔽,使得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市中院结合之前我市部分法院的积极探索,决定在全市法院范围全面铺开这三项新制度。三项制度重在曝光“老赖”,实施社会信息共享,并采取依法打击措施,使其难以“舒服生活”。 第二批265名“老赖”名单公布

    昨日,市中院再次公布265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名单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公众可直接查阅。

    近期,市中院制定了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认定失信被执行人的程序、

    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方式、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屏蔽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都将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扶持、招标投标、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禁止。

    其中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欠款不还的“老赖”可申请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关时限规定包括: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本着曝光“老赖”和实施信息共享,该制度规定:一是执行法院应在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15日内,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采取其他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二是执行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青岛市或各区(市)工商、质检、公安、司法、海关、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等负有审核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通报可采取书面或网络传输形式,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据介绍,11月5日,市中院公布了首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两天后,就有10起案件的当事人主动履行了义务,还有很多被公布的企业和个人主动找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协商还款事宜,已初步显示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威力。 公检法联手打击拒执罪

    对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干扰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市中院将加大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合打击力度,通过刑事强制手段打消被执行人的侥幸心理,督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

    日前,在市委政法委协调下,市中院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签订了《关于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实施意见》,界定了公安、检察、法院三家在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过程中所担负的责任,对于拒执罪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适用标准,进一步予以明确和细化,使拒执罪的法律适用更具可操作性。

    在严厉惩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同时,还将针对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妨碍抗拒执行、抽逃注册资金、恶意处分被查封扣押财产等规避执行的行为,加大刑事打击。 全市范围内限飞“老赖”

    近期,市中院与市公安局机场分局、青岛国际机场安检部门签署了 《关于建立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限飞)联动机制的会议纪要》,两级法院将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的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航部门实行信息共享,采取禁止其乘坐飞机的方式,在全市范围内对部分被执行人实施“限飞”。

    对被执行人实施限飞的,由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债务人高消费令》,并在青岛市市级以上报纸发布公告。机场安检部收到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法律文书后,在被执行人准备通过安检时予以拦截,由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理,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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