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12月9日讯 自明年1月起,青岛住房公积金支取划付方式优化调整为按月划付,即由原来的每年1月、7月两次集中划付,改为按月划付。
已签订协议的职工,将统一过渡为新的划付方式,不需要重新签订协议。住房公积金还贷实现按月划付后,借款人及其配偶当月即可使用上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签订委托支取划付协议,即可享受到新划付方式带来的便捷。
在本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逾期(虽有逾期但已还清)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支取划付手续。对于签订了按月支取划付协议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每月3日(节假日顺延),按借款人上月住房公积金贷款实际偿还额(不含提前还款额),将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至借款人的联名卡中,用于偿还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如账户余额全部划转仍不足偿还本月贷款本息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自筹资金补足。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特别提醒已签订支取划付协议的借款人,一定要及时查询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资金情况,确保账户余额资金充足,防止发生贷款逾期。(记者 朱颖)
详解公积金知识问答:
1、我住房公积金余额较多,实行按月支取划付后,账户里的余额可以用吗?
答:自2014年1月1日起,您可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用于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也可以申请缩短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减少您的利息支出,减轻还贷压力。
2、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委托支取划付业务?
答: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2)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逾期或虽有逾期但已还清。
3、若借款人未办理委托支取划付业务,其配偶是否可以办理该业务?
答:不可以。借款人办理了支取划付业务的,其配偶方可办理。
4、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是否可办理委托支取划付业务?
答:不可以。
5、若借款人和配偶都办理了委托支取划付业务,则划付顺序如何确定?
答:先提取划付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在提取划付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再提取划付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6、若借款人的配偶也办理了委托支取划付业务,则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划付至谁的联名卡账户?
答:划付至借款人的联名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