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12月9日讯 自明年1月起,青岛住房公积金支取划付方式优化调整为按月划付,即由原来的每年1月、7月两次集中划付,改为按月划付。
已签订协议的职工,将统一过渡为新的划付方式,不需要重新签订协议。住房公积金还贷实现按月划付后,借款人及其配偶当月即可使用上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签订委托支取划付协议,即可享受到新划付方式带来的便捷。
在本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逾期(虽有逾期但已还清)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支取划付手续。对于签订了按月支取划付协议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每月3日(节假日顺延),按借款人上月住房公积金贷款实际偿还额(不含提前还款额),将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至借款人的联名卡中,用于偿还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如账户余额全部划转仍不足偿还本月贷款本息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自筹资金补足。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特别提醒已签订支取划付协议的借款人,一定要及时查询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资金情况,确保账户余额资金充足,防止发生贷款逾期。(记者 朱颖)
详解公积金知识问答:
1、我住房公积金余额较多,实行按月支取划付后,账户里的余额可以用吗?
答:自2014年1月1日起,您可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用于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也可以申请缩短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减少您的利息支出,减轻还贷压力。
2、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委托支取划付业务?
答: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2)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逾期或虽有逾期但已还清。
3、若借款人未办理委托支取划付业务,其配偶是否可以办理该业务?
答:不可以。借款人办理了支取划付业务的,其配偶方可办理。
4、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是否可办理委托支取划付业务?
答:不可以。
5、若借款人和配偶都办理了委托支取划付业务,则划付顺序如何确定?
答:先提取划付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在提取划付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再提取划付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6、若借款人的配偶也办理了委托支取划付业务,则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划付至谁的联名卡账户?
答:划付至借款人的联名卡账户。
7、我办理了住房公积金委托支取划付业务,是否仍可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处办理提取手续?
答:不可以。撤销委托支取划付业务后方可由单位经办人到管理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8、我符合办理委托支取划付业务的条件,哪天可以申请办理该业务?
答:除您每月贷款还款的扣款日和扣款日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不能办理外,其它工作日都可办理。
9、我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未办理委托支取划付业务,如果2014年要办理委托支取划付业务,应该提供什么材料?到哪办理?
答:应持您的身份证原件、联名卡到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处办理。
10、借款人原已办理委托支取划付业务,如果2014年配偶也要办理委托支取划付业务,应该提供什么材料?到哪办理?
答:如果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中已有配偶信息,则借款人及其配偶应持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借款人的联名卡到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处办理。
如果是借款人单方申请的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中没有配偶信息,则借款人及其配偶应持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的联名卡到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处办理。
11、如果我2014年5月份办理了支取划付业务, 5、6月都正常还款,每月还款2000元,但2014年7月份忘记还款了,但在8月份偿还了7月份的贷款、逾期利息及8月份还款额共4007元,则7月、8月和9月份的支取划付额度分别应为多少?
答:7月份划付额度为2000元;8月份划付额度为0元;9月划付额度为4007元。但若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可划付金额,则划付您的账户余额。
12、如果我2014年5月份办理了支取划付业务, 9月份除了正常还款2000元外,还提前部分还款50000元,我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万元。那么,10月份支取划付额度是多少?是否包含提前部分还款的50000元?
答:10月份划付额度为2000元,不包含提前部分还款的50000元。提前部分还款额度可由单位经办人为您到管理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13、如遇利率调整,如何保证每月能够正常还款?
答:遇利率调整时,需查询联名卡账户余额和当月应还款额,若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还款额,则不足部分需自行补足,确保每月正常足额还款。
14、我2010年办理了委托支取划付业务,按照调整后的支取划付业务规定,我2014年1月份应划付多少住房公积金?
答:支取划付额度为您2013年12月份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若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可划付金额,则划付您的账户余额。
15、如果我2014年3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办理委托支取划付业务,则从几月份开始支取划付住房公积金到我联名卡中?
答:从您实际开始偿还贷款月份的次月3日开始划付。
16、我2010年1月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办理了委托支取划付业务,我的贷款期限为10年,自2010年3月17日开始还款,如果还款期间一直未撤销支取划付业务,现咨询以下问题:
(1)如果我一直按月正常还款,最后一期的还款期为2020年2月17日,则最后一次划付时间应为何时?
答:最后一次的划付时间应为2020年3月3日(遇节假日顺延)。
(2)如果还款过程中存在逾期, 2020年3月27日(或4月7日、5月17日、……)将贷款全部结清,则最后一次划付时间应为何时?
答:最后一次的划付时间仍为2020年3月3日(遇节假日顺延)。
17、我这个月7日正常还款后,又办理了提前结清,下个月还能划付吗?划付额度是多少?
答:还可划付最后一次,额度为这个月正常还款金额,提前结清还款金额不予划付。
18、由于单位缴存不及时,当月无金额可划付,当月贷款全额逾期,如果我没有自行还款,即使以后继续缴存,划付是否也会自然中断?
答:划付是按照您上月实际还款额计算确定,在全额逾期(即上月无还款额)的情况下,本月划付虽不会停止,但划付金额为0,在您实际还款后将会有相应的划付金额。
对上述问题,需要强调的是,支取划付是方便职工提取、还贷的一种措施,无划付金额或无法划付的,不免除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也就是说,不管划付金额是多少,您都负有按时还款的义务。另外,如果您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形成逾期,中心有权终止支取划付业务。
19、如果单位没有及时缴存,当月无划付金额,我应该自己存款还贷款,但这样是不是未划付的那个月金额以后也不会再划给我了?
答:在委托划付期间是这样的。但也分两种情况,(1)如果您的月缴存额低于月还款额,未划付的这部分公积金在随后几个月内很快也会划付,自动抵减您需要每月自行负担的存款;(2)如反之,一般都会有公积金余额,不会出现无可划付金额的情况,即便出现,对未划付的这部分公积金,在之后如单位再次缴存不及时,可相当于储备金,自动补充划付金额。
20、单位缴的少,每月划一部分,我凑一部分,不方便,我打算撤销划付,请问还能到柜台提取吗,提取额度是多少?
答:可以到柜台办理。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