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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三毒贩昨日伏法 首犯贩毒8公斤配3把手枪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3-12-12 16:59:49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12月12日讯  今天上午,贩卖冰毒8公斤,并非法持有3枝手枪的毒品犯罪分子王爱军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死刑。另两名贩卖毒品的罪犯荣文映、张春同时伏法。

据据了解,毒品犯罪分子王爱军系青岛市人,1970年2月21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后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9月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王爱军两次犯罪入狱仍不思悔改,出狱后自2009年12月至2010年8月初的8个月内,多次从四川省人荣文映及他人处购买冰毒8105克、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333克,运输至青岛市销售。同时,王爱军还非法持有自制转轮手枪1支、仿五四手枪2支。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爱军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犯罪再犯,且非法持有枪支3支,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必须严惩,于2011年12月13日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向王爱军出售毒品的四川籍罪犯荣文映同时并判处死刑。

另一案的被告人张春系青岛市人,1972年3月23日出生。贩卖冰毒2000克,并向多人贩卖,社会危害性极大且拒不认罪,依法必须严惩。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述两判决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发生法律效力。市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执行死刑。

市中院刑一庭负责人介绍,针对青岛市近年来毒品犯罪不断攀升的情况,青岛中院坚决贯彻中央、省、市禁毒委的一系列会议精神,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严格执行《刑法》和《禁毒法》,严惩重大毒品犯罪,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对那些毒品数量大、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分子,量刑时从严从重。对于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决不手软。以公正严格的司法,为岛城人民营造更加健康的社会环境。(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牛传勇 时满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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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昨天上午,贩卖冰毒8公斤,并非法持有3支手枪的毒品犯罪分子王某以及其他两名涉毒罪犯荣某、张某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死刑。

3名毒贩被判死刑

王某,男,1970年出生,青岛市人,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后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9月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王某两次犯罪入狱仍不思悔改,出狱后自2009年12月至2010年8月初的8个月内,多次从四川省人荣某及他人处购买冰毒8105克、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333克,运输至青岛市销售。同时,王某还非法持有自制转轮手枪1支、仿五四手枪2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犯罪再犯,且非法持有枪支3支,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必须严惩,于2011年12月13日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向王某出售毒品的四川籍罪犯荣某同时被判处死刑。张某,男,1972年出生,青岛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贩卖冰毒2000克,并向多人贩卖,社会危害性极大且拒不认罪,依法必须严惩。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述两判决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发生法律效力。

坚持“严打”毒品犯罪

 市中院刑一庭负责人介绍,针对我市近年来毒品犯罪不断攀升的情况,市中院坚决贯彻中央、省、市禁毒委的一系列会议精神,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严格执行《刑法》和《禁毒法》,严惩重大毒品犯罪,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对那些毒品数量大、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分子,量刑时从严从重。对于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决不手软。以公正严格的司法,为岛城人民营造更加健康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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