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老师提供有偿家教违反师德,到社会机构里担任辅导老师同样属于违反师德行为。昨天,教育部出台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明确了9种行为属于违反师德行为。
民办教师也要遵师德
长久以来,教师是否违反师德都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此次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首次对违反师德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其中不乏一些社会恶性事件所引发的新现象。
《办法》中明确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并且明确界定中小学教师的概念中包括民办学校教师,之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规范有偿家教时大都只强调公办在职教师,这是首次将民办教师也纳入到了规范范畴内。
对教师违反师德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办法》规定,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招生舞弊“重点处理”
《办法》中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第四条做了单独的规定,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符合撤销教师资格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延伸】
我市今年严打有偿家教
昨天,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我市还没有接到教育部的文件,接到文件后肯定会依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执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之前我市出台过多个规范教师师德的文件,但都不如教育部的这个新办法完善和全面,因此接下来将根据教育部的新办法制定青岛市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另据记者从相关会议上获悉,打击教师有偿家教将是今年我市教育行政部门的一项工作重点,这与教育部的新规十分吻合。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表示,一面是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从上而下地打击教师有偿家教,但另一方面是学生和家长对家教辅导的迫切需求。“教师不能进行家教了,势必火了校外的社会辅导机构。”教育界人士表示,教育主管部门在打击有偿家教的同时,也应该同步规范社会上的辅导机构,这才能真正把学生和家长减负。另外,该人士也认为,中考、高考的指挥棒还在的话,家教、辅导就不会消失,因此这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
九种违反师德的行为
教育部规定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