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2月18日讯 日前,市物价局转发了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等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明确我市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等用电于2014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全面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政策。
通知规定,我市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暂不实行阶梯式电价,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中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同时明确指出,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
通知要求,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要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供用电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类用电分摊比例或用电数量。(本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