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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将实行阶梯水价 今年制定地铁票价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2014-02-17 13:35:50 字号:TT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青岛物价工作会议上了解到,2013年青岛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2.5%,低于物价涨幅控制在3.5%左右的年度预期调控目标,涨幅居全国36个大中城市第26位(涨幅从高到低排列)。

    今年,青岛将继续保持物价稳定,着手拟定我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建立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拟定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及时启动物价低保联动机制,着力化解物价上涨对弱势困难群体的影响。

    62.48万人受益价格补贴

    去年,市物价部门全年支出各类价格调控资金23.49亿元,先后4次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3287万元,62.48万人次受益。同时,市物价局完善了公交票价政策,统一琴岛通卡刷卡优惠费率和规范了学生卡票价半价优惠政策,年可减轻市民和学生家长负担6275万元;落实社区服务机构用水、用气、用热和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按居民价格执行的政策,年可减轻社区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支出574万元;下调了2114个品规的药品价格,核定了18种医疗机构自制剂最高零售价格,配合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拟定了1000余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市物价局进一步加大清费治乱减负工作力度,全面落实28项减免、暂停、后置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投资项目相关收费实行集中收取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在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政策;降低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咨询等1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将安全评价等8项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年可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9000万元;清理行政审批涉及的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对照272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向社会公布了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涉及的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目录,取消5个政府部门的8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全年办理各类涉税财物价格认定52起,涉及金额5.63亿元,涉及税款超过3000多万元。

    全年受理举报咨询16125件

    2013年,市物价部门继续深入开展市场价格巡查、监督检查,实行网格化监管模式,分片包干,明确职责,构建了“网定格、格定人、人定责”的监管格局;在重大节假日、公共活动期间,加大价格政策法规宣传力度,采取提醒告诫、约谈、公告、发布消费价格警示等方式,督促经营者守法经营;开展明码标价检查月活动,选择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贸市场、商贸流通、餐饮、旅游、停车、房地产等行业进行重点检查规范;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全年受理群众价格咨询举报16125件,查处价格违法案件1372件,实施经济制裁2865万元。

    保持物价稳定是首要任务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保持物价稳定,为推进改革和调整结构创造良好环境,依然是今年市物价局做好价格工作的首要任务。今年我市将拟定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稳定“菜篮子”商品价格、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方面的作用,根据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及时启动物价低保联动机制,着力化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拟定我市包括水利工程供水、水资源费、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等一揽子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建立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研究拟定公交票制票价改革方案,制定并实施2014年世园会交通线路票价政策,并着手制定我市地铁票价;还要拟定新的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今年,市物价局将进一步简政放权,做好政府定价管理的“减、放、改”工作,推动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不断完善。“减”,就是放开一批已经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对国家、省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我市将认真贯彻执行,做到不截留、不搞备案制,坚决将定价权交给经营者。对国家、省下放我市的价格管理权限,要接住、管好,通过完善价格行为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措施,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放”,就是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对我市现行价格与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梳理,抓紧推进“立”、“改”、“ 废”,按照“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对适合区、市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下放,实现就近管理,更好地反映当地实际。“改”,就是改进政府定价管理。结合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管理的项目,适时改革定价形式,增加价格弹性,逐步引入市场竞争。创新价格管理方式,更多运用规则指导经营者制定价格,尽量减少直接制定具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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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公用附属设施暂不实行阶梯电价

    日前,市物价局了解到,根据省物价局发布的《关于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等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市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等用电于2014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全面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政策。

    据介绍,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根据《通知》要求,我市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暂不实行阶梯式电价,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中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

    另外,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要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供用电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类用电分摊比例或用电数量。。(记者 彭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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