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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岁女师傅不顾儿子自杀嫁38岁徒弟 男方变心

来源:齐鲁网-- 2014-02-17 15:28:04 字号:TT

    原本是工厂里的同事关系,最终却发展成了恋人。为了阻止这对年龄差了15年的姐弟恋,女方儿子服毒自杀,即使如此,女方仍义无反顾嫁给男方。婚后因女方无法生育,男方两次提起离婚诉讼,面对男方变心,女方患上抑郁症,住进了精神病院。记者昨从市北区法院了解到,法院驳回了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

    母亲登记当日儿子自杀陈某和沈某本来是工厂同事,师傅沈某比徒弟陈某大了15岁,朝夕相处让两人发展出了男女之情。两人发生感情时,沈某已经为人妻为人母,而小了15岁的陈某则为单身。虽然遭到了前夫和25岁的儿子激烈反对,沈某还是决定离婚与陈某结合。为了阻止母亲再婚,25岁的儿子以自杀威胁,要求她在自己和小男友中选择一个。

    沈某并没有重视儿子的意见,仍然与陈某登记结婚。2007年两人领了结婚证,就在当天,感到无脸见人的儿子服毒自杀,结束了25岁的生命。即便如此,沈某还是义无反顾嫁给了陈某。结婚时陈某38岁,沈某53岁。

    无法生育再陷婚姻危机婚后因为沈某年岁大无法生育,陈某称自己为独子,不能让八旬老母断子绝孙,两次提起诉讼要求与陈某离婚。期间沈某因为丈夫的无情患上了抑郁症,并且住进了精神病院。开庭时,沈某乘救护车在精神病院两大夫的陪同下抵达法庭,在法庭见到久违的陈某,沈某情绪突然失控,历数往日两人的感情。

    法庭上陈某称沈某隐瞒之前做过子宫切除术,骗自己与其结婚。沈某则称不能生育是因为年龄原因,与陈某事先也商量过这个问题。在被医生背出法庭时,沈某仍然坚称宁死也不会与陈某离婚。

    法院驳回离婚诉讼请求案件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沈某是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贰级,法院无法确定沈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也无法确定沈某是否具备独立进行诉讼的行为能力,而被告沈某的监护人正是原告陈某,原告陈某代替被监护人沈某作出的诉讼行为,与陈某自身的权利义务相冲突,因此陈某无法对沈某的诉讼权利义务作出客观有效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沈某既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被认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也没有除陈某之外的无利益冲突的监护人,沈某不能被认定为能独立进行民事诉讼,最终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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