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韩国不法商人的委托,青岛两家国际货运公司以及两公司工作人员,贿赂海关通关人员,伪造品名,先后走私我国禁止出口的木炭至韩国,共计217个集装箱4800余吨。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两家涉案公司分别被判处罚金 120万元、3万元。此外,8名被告人获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一公司和5名被告人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被驳回,维持原判。
据了解,青岛龙鑫泰公司主要经营货运代理、报关等业务,吕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某某是公司业务经理,负责租船、订舱业务,公司职员仲某负责该公司在黄岛海关的报关业务。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1年7月,韩国不法商人委托刘某在中国收购木炭并运至青岛。为了将我国明令禁止出口的木炭走私至韩国,这位商人想到通过中国货代公司,伪报品名的方式进行通关出口。后经人介绍,这位韩国商人认识了吕某。二人约定,由韩国商人支付通关包干费,吕某则负责打通走私通道。吕某随即将该业务交给公司业务经理李某某负责,并约定,事成之后所获利润由龙鑫泰公司与李某某按照七三比例分成。
之后,李某某利用张某某在青岛西元庄仓库租赁的厂房门口存储木炭,雇佣被告李某负责木炭在青岛的接运、装箱业务、租船订舱,并向公司报关员仲某支付好处费伪报品名将木炭出口。仲某随后购买虚假核销单,贿赂海关通关人员,将木炭伪报为融雪剂、防冻剂、泡花碱等品名通关出口。截至案发,共走私木炭109个集装箱2393吨。
此外,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期间,受韩国不法商人委托,被告人苏某找到负责货运代理业务的青岛世航公司及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期间,青岛世航公司及张某提供部分资金并代收部分贷款,然后委托李某某将木炭出口,期间,李某某、仲某、李某以上述相同方式将木炭走私到韩国。截至案发,共走私木炭108个集装箱2420吨。
案发后,李某某、苏某逃匿至越南,侦查机关开始在国际范围内通缉二人。后来两人在越南表示投案自首,2012年11月28日,两人被越南警方移交至我国侦查机关。
2013年8月1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伪报品名方式,将国家禁止出口的木炭运至国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依法判处青岛龙鑫泰公司罚金人民币120万元,世航公司罚金3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刘某、仲某、吕某、苏某、李某、张某某、张某等,分别被判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到十四年不等,并处以两万到八十万不等的罚金。宣判后,龙鑫泰公司,李某某、仲某、刘某、吕某、苏某表示不服,并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木炭属高耗林、高污染、低附加值的产品,为保护中国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于2004年联合发布第40号公告,禁止木炭出口。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中规定木炭走私将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走私分子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