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
关于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近日来,我市连续发生多起森林火灾,森林火灾防控形势非常严峻。为严防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所有重点山林均为禁火区,严禁擅自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二、严禁在林区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对林区内动用火种的祭祀行为一律取缔,对违反规定者立即依法处置。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广大市民应采用种植长青树、献鲜花等文明形式上坟祭祖。
三、各区市要按照有关规定在重点山林设立明显禁火标志 ,实行封闭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经批准进入的人员,必须服从森林防火管理。对世园会周边山林、崂山、大泽山、大小珠山等重点区域,应重点防范,确保不再发生森林火灾。
四、加强基层护林防火责任落实,各区市、有关部门和林区街办(村居)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进入林区的重点路口、墓区进口等设立检查站,杜绝一切火种进入林区。建立镇街和村居防火管护队伍,加强管辖区内野外用火监管。因防控工作不力造成火灾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失职渎职责任。五、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封闭管理区域和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林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野外用火应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林业等部门报告。七、本通告自2014年4月6日起执行。
青岛市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
2014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