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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院简易程序审轻微刑事案 1小时审结十案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陈志伟 吕佼  张红健 | 责任编辑:郑言 2014-06-07 06:17:55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6月7日讯 昨天上午10点,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10起轻微刑事案件集中开庭审理。在10名被告人均同意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情况下,法官集中查明被告人身份,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讲明适用简易程序和快速审理机制有关情况、集中宣判、集中判后答疑,集中进行法庭教育,每起案件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则分别进行。10起案件庭审时间一共不到1小时,所有被告人均认罪服判。

为提高刑事诉讼效率,防止刑事诉讼拖延、超期羁押侵害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青岛中院在市委政法委的协调下,与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对轻微刑事案件快侦、快诉、快审。《意见》规定,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一般在二十日内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一般在十五日内审查起诉。法院一般在十五日内审结。

在审判阶段,青岛法院建立“五化五集中”工作机制。即优化资源配置、优化庭前准备、细化量刑意见、简化庭审程序、简化裁判文书,集中起诉、集中换押、集约化审理、集中调解、集中宣判。将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简易程序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适用等内容列入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并及时将被告人的申请转告相关部门,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对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在庭前组织调解或和解。对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庭前及时委托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对盗窃罪、危险驾驶罪等轻微刑事案件常见罪名,进一步细化、规范量刑意见,提高当庭宣判率。公诉机关对符合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集中起诉,对在押被告人法院可以到看守所集中换押,并对公诉机关集中起诉的一批案件,安排一次性集中开庭审理。

据了解,2013年青岛基层法院受理各类刑事案件7467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结4362件,占全部案件的58.4%,当庭宣判率70%。

相关链接:城阳法院1个小时审结10起轻微刑事案件

1 刘某某 盗窃 2014年4月2日,被告人刘某预谋盗窃后,至本区流亭街道某村一网吧内,趁薛某熟睡之际,盗窃薛某上衣口袋内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1.5元、银行卡等物品一宗。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 房某某 盗窃 2013年11月下旬一天,被告人房某预谋盗窃后,至本区流亭街道一社区双某某的住处,撬锁入室,盗窃双某棉被一条;同日,被告人房某又至该社区车某的住处,撬锁入室,盗窃车点灶便携影碟机1台(价值人民币192元),销赃得款50元后挥霍。

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房某预谋盗窃后,至本区流亭街道一社区马某的住处,撬锁入室,盗窃马某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诺基亚等牌手机2部(共价值人民币2 095元),笔记本电脑销赃得款300元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房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3 刘某 盗窃 2014年4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青岛市城阳区一居民小区一楼道内,采用撬锁方式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楼道内一辆助力摩托车窃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 070元。案发后,刘某某被传唤到案。

4 张某某 盗窃 2013年5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至青岛市城阳区某社区辛某暂住处,盗窃小型DVD播放器2台。

2013年8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撬门进入青岛市城阳区党某暂住处盗窃其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红色CASIO牌数码相机1部。经价格鉴定,涉案电脑价值人民币1600元。

2013年9月7日,被告人张某至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后某社区院内杨女士的租住处,盗窃其手机1部、MP4播放器1个以及MP4充电器1个。后在现场被杨女士发现并报警。赃物被追回并发还。经价格鉴定,涉案手机及MP4播放器共价值人民币273元。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5 袁某某 危险驾驶 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沿本区德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一路口时,被公安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mg/100ml。

6 金某某 危险驾驶 2014年1月8日,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客车,沿城阳区正阳路由西向东行驶,与王某所驾由南向北行驶至正阳路路口处左转弯的轿车相撞,致使车上所载三人全部受伤。经对被告人金某某血液样本进行检验,乙醇含量为224mg/100ml。经现场勘察及调查,被告人金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金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

7 邹某某 危险驾驶 2013年10月20日,被告人邹某某驾驶一辆轿车,沿城阳区安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正阳中路路口处与庞某所驾沿正阳中路由西向东闯红灯行驶的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车上载有朱某)相撞,导致车辆受损,庞某、朱某受伤,庞某、朱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经检测,被告人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经现场勘察及调查,被告人邹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8 孙某某 故意伤害 2013年10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一超市东侧,因琐事与被害人宋某发生争执并持木板将其打伤。经法医鉴定,宋某右手第四掌骨骨折,所受损伤构成轻伤,面部划伤,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2014年3月12日,孙某某被传唤到案。

9 臧某某 交通肇事 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臧某某无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本区仙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一处,将行人陈某撞倒致伤,2013年12月30日,陈某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经现场勘察及调查,被告人臧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臧某某在医院被公安机关查获。

10 翟某某 诈骗 2013年9月份,被告人翟锡振以自己能将新奥燃气的小表换成大表为由,诈骗石某某15800元,后躲回老家。2014年3月13日,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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