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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卖虚拟游戏货币获利20余万元 被判6年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徐栋 | 责任编辑:莫非 2014-06-15 07:38:36 --字号:TT

    “盛大点券”、“盛大元宝”这些网络游戏世界里的“宝物”,在现实世界里也变成了可以估价甚至倒卖变现的“财产”。殷某多次盗取一公司网络游戏充值账户内的虚拟货币,并用虚拟货币购买游戏点卡卖钱,非法获利20余万元。近日,市北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殷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盗卖游戏币获利20万

    据了解,2011年12月至2012年8月期间,殷某利用从别人处非法获取的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账号和密码,非法登入该公司的电脑网络系统,盗取价值22万余元的盛大点券、元宝,然后充值到自己在盛大网络游戏平台设立的多个游戏账号内,再转手低价销赃给江苏省连云港市的某网络游戏服务公司及庞某等,销赃得款20余万元挥霍一空。2012年8月23日,被盗游戏币公司的会计从网上对账发现,公司有些游戏点卡被人充值但没有付款,他怀疑公司账号内的游戏点卡被人盗取了。2012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将殷某抓获。

    据殷某供述,2011年12月左右,他看见朋友上网进入一游戏公司网络,输入账号和密码进入后,殷某发现账户里有盛大的元宝和点券,然后朋友用盛大元宝和点券给自己注册的盛大账号充值。殷某才知道朋友在偷那家公司的元宝和点券。他也想偷,就记下了账号和密码。后来殷某自己在网吧用这个账号和密码登录该公司网络系统,账户里面的盛大元宝可以直接充值给自己注册的盛大账号。2011年12月份,殷某偷了几次,然后和全国收二手元宝的买家谈好价格,再把偷来的元宝充值给这些人。从2011年12月到2012年8月,殷某交代共偷了十多万元的元宝,汇到自己的账号上花掉了。

    构成盗窃罪被判刑6年

    市北法院认为,被告人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非法获取的企业账号和密码登入该企业电脑网络系统,窃取企业盛大点券和元宝等游戏点卡,侵犯了该企业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关于殷某所盗窃游戏点卡价值的计算应以法院查明的被告人殷某从被害单位窃取的盛大点券和元宝的充值金额,按照被害单位与代理商约定的折扣价格予以认定。殷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记者 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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