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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青岛今日起调整住房限购政策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朱颖 | 责任编辑:郑言 2014-07-31 22:13:32 --字号:TT

    回顾限购之路:始于2011年 42个月后放开限购政策

    2010年4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简称“国十条”),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调控政策”。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八条房地产调控措施,限购是重中之重。

    2011年1月31日: 本市七区实行住房限购措施

    继济南放开限购之后,青岛作为省内第二个放开限购(2014年8月1日起放开限购)的城市,其限购之路一直备受各界关注。对于青岛楼市何时实行限购虽有各种传言,但根据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真正的限购政策确定是在2011年1月31日正式实施。

    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

    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含1月31日)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通知还对限购令做了进一步的说明。市民如有两套房卖掉一套允许再买一套,此外无论是拆迁安置房、房改房、继承房等任何性质的住房均算作家庭已有住房,再买新房将受限。

    2011年2月: 新国八条青岛最先落地

    楼市新“国八条”规定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今年不得在市区新购住房。年内不允许在青岛市辖七区购房的还包括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已有1套住房的青岛当地户籍居民家庭及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年内限购1套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为将“限购”政策落到实处,青岛市规定,购房人购房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并提交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关于拥有住房情况的证明;提供虚假信息骗购商品住房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限购”政策规定,如有违反依法严肃查处,并可暂停其网上签约资格。

    2013年3月:青岛国五条细则出炉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持续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出台了五条房地产调控措施,确定了2013年度我市房价控制目标为:本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明显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不过,限购令并没有扩大到全市所有行政区域,仍为市内六区范畴限购。另外,对于备受关注的“出售二手房按照差价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新政究竟何时执行、如何执行未详细提及。

    2014年3月:公积金新政3月10日实施 提取限本人及配偶

    我市公积金申请贷款额度及提取条件出新政。根据新的政策,自2014年3月10日起,我市将公积金贷款额度还贷能力系数由40%调整为30%,同时增加个贷余额倍数法和单方、双方正常缴存职工家庭申贷额度限制,单身者购买新建住房贷款额度由原来最高60万变为最高贷36万元、二手房最高贷21万元。新政截至2017年3月9日。

    另外,公积金的提取限制了父母及子女,新办法规定只能由购房者本人及配偶有权提取。

    2014年7月:青岛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

    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正式建立,这标志着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正式启动。联席会议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编办、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地税局等8个部门组成,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2014年8月1日:青岛正式取消限购

    青岛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官方微博16:59消息 为支持刚性需求,稳控房价水平,降低库存幅度,逐步回归市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我局报经市政府同意,自2014年8月1日零时起,对黄岛区、城阳区(含高新区)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放开限购政策;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套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含144平方米)的住房放开限购政策,套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继续执行限购政策。(记者 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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